視覺障礙介紹
衛生署(民86,已改制為衛福部)所訂的「身心障礙等級」,將視覺障礙定義為:係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眼球視覺神經、大腦視覺中心)之構造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治療仍對外界事物無法(或甚難)作視覺之辨識而言。
而我國教育部「特殊兒童鑑定及就學輔導標準」(教育部社會教育司,民70),認為視覺障礙乃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機構(眼球、視神經、大腦視覺中樞)之構造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以致對外界事物無法(或甚難)作視覺性之辨識而言視障者就是視覺障礙者,但視障者並非眼睛完全看不到。 視障者因視力程度不同而有下列特性:
最近修改日期:113/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