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者職業訓練
為培養失業者一技之長,提升其就業能力,協助進入職場。
訓練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 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報名參加職前訓練。
上列失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 前項所稱完訓,指完成訓期但成績考核未達標準;所稱結訓,指完成訓期且成績考核達標準。
◆ 第一項不得報名之參訓紀錄,以參加本中心、勞動力發展署及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計畫為限。
◆ 適應期,係以開訓日起至遞補截止日之前一日止計算。但遞補學員之適應期,比照開訓當日報到學員之適應期天數計算。
◆ 已參加職前或在職訓練計畫之學員,訓練期間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報名參加本中心、勞動力發展署及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業訓練計畫,如經查獲,應撤銷後者參訓資格。但參加在職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而以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身分參加職業訓練計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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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日期:11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