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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延長工時或停止假期通報資料登錄訊息

一、 下列事業單位通報之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延長工時或停止假期通報資料,業經登錄。

二、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另該延長工時部分,請依同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工資;休息日出勤部分,請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工資。

三、 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