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證明管理
向外籍勞工工作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依本局申請書內容所載事項據以審查
符合資格,開立證明書。未符合資格者,通知補正或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