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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常見問題

職災小常識

係指在執行職務、上下班公出途中所造成的疾病、傷害、失能、死亡或因工作導致職業疾病等。但於上下班通勤途中有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所致或違反法令之情事,如因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等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相關規定分列於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受傷、失能、死亡、職業病。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息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請參考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1.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請參考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
2. 勞工因職業災害請公傷病假,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請參考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

1. 醫療給付(免繳健保規定門診、住院診療之應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及住院膳食費30日內之補助)
2. 傷病給付及照護補助(不能工作期間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及住院治療期間需人照護)
3. 失能給付及照護補助(身體遺存障害的補償)
4. 死亡給付(喪葬津貼及遺屬年金、津貼、一次金)
5. 失蹤給付(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給付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可至勞保局總局1樓服務台、各地辦事處或勞保局(總局) 02-23961266轉分機3666洽詢。

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先請普通傷病假(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者,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經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者,再以公傷病假處理。(請參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8條)

雇主或勞工皆可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提出申請。

  • 多元申請管道,可使用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或電腦透過《勞資調解便利通》進行網路申請,或親自至新北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填寫申請書或至下載申請表單後,填寫完成,傳真(02)29683093或郵寄(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7F)。連絡電話02-29603456#6539

雇主篇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採取必要急救、搶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造成勞工死亡、3人以上受傷或1人以上需住院治療等重大職業災害,依法於8小時內通報檢查機構,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請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    
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通報專線    
    上班時間:(02)2252-3299        
    下班時間:0963-700-877
網路通報 網路通報:https://insp.osha.gov.tw/labcbs/dis0001.aspx

雇主於勞工職業災害之醫療期間,不得終勞動契約,但因天災、事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則例外可以終止。(請參考勞動基準法第13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醫療補償、工資補償、失能補償、死亡補償等。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請參考勞動基準法第59條)

職災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所定復工計畫協助其恢復原工作,或經勞雇雙方協議,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設有罰則。(請參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6條、第67條、第95條)

公司可運用團保費作為職災補償(前提公司負擔保費)。職災給付費用可抵充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補償費用

勞工篇

1. 發生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不予補助住院、失能費用,僅補助死亡費用,發給10萬元。
2. 在本市執行職務時受傷(含公出交通事故),設籍不在新北市者,住院、失能、死亡慰助費將折半並扣除所設籍地之慰助費。
3. 申請慰助金以一次請領為限,如已請領過住院或失能慰助金者,如發生較嚴重之等級,得於職業災害發生日或職業病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提出慰助金差額申請。

1. 填寫職災傷病給付申請書、檢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文件證明,如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雇主及目擊者證明、出勤及請假紀錄、領薪紀錄等。
2. 職災傷病給付期間係自全日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至恢復工作之前一日止,前60日按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0%、超過60日起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最長以2年為限。
3. 審查單位:*勞保局(總局)02-23961266轉分機2236*

1. 雇主負有防免義務,若因故意或過失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依民法規定應負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與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法定無過失補償責任不同。    
2. 依現行司法實務,對於通勤職災原則上多採寬鬆解釋,只要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仍得主張另外30%的薪資補償。

1. 依勞基法第2條規定,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2.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10,經常性給與排除下列~
 (1) 紅利。
 (2) 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3) 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4) 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5) 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6) 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7) 職業災害補償費。
 (8) 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9) 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10) 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1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可向職災發生地之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1. 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復健治療仍不能達到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通常術後或復健治療大約ㄧ年期間觀察,需請專科醫師進行評估。
2. 申請需檢附資料:職災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申請書自行填寫、收據為醫師完成失能診斷書,會將收據單張提供被保險人,上揭資料請自行寄至勞保局)、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醫師評估完,自醫院直接寄送勞保局)
3. 審查單位:*勞保局(總局)02-23961266轉分機2250*

1. 不同院所不能使用同一張,可請投保單位上勞保局網站下載空白表單並協助用印。
2. 職災勞工如未使用職災住院申請書/職災門診單就醫,先自付醫療費用後,於10日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補送證件。超過10日,可向勞保局辦理醫療核退代墊費用(6個月內提出申請,有特殊原因者為5年)

公傷病假應依實際需求核給,建議公司派員陪同職災勞工與醫師討論,並無時間限制。

  • 勞工請假規則§6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 勞工請假規則§10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88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勞工得自行決定是否按照復工計畫進行,亦同時保有依法終止勞動契約、違約開除或自行離職之裁量空間。但也可能因此面臨勞基法第11條經濟性資遣及第12條懲戒性解雇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