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 聯絡資訊:02-22523299分機714~718、722
事業單位應依人數規模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及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第2項規定
1.勞工人數在10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2.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除應訂定申訴管道外,另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事業單位應依人數規模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及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第2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