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 聯絡資訊:02-22523299分機714~718、722
罰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規定)
• 雇主接獲申訴未處理或未以客觀、公正、公平方式調查,處新臺幣3~75萬元以下罰鍰。
• 雇主未依規定訂定申訴管道、採取防治措施及辦理案件登錄,經通知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3~75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規定)
• 雇主接獲申訴未處理或未以客觀、公正、公平方式調查,處新臺幣3~75萬元以下罰鍰。
• 雇主未依規定訂定申訴管道、採取防治措施及辦理案件登錄,經通知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3~7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