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就業歧視
您對您自身的權益知多少?「當您遇到就業歧視、單身條款、禁孕條款時你該如何主張自身權益?」了解多少?且讓我們告訴您!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明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章明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陞遷、教育訓練、福利措施、薪資給付、退休、資遣、離職、解僱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不可以。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所以雇主在刊登徵人啟事時,如設「容貌佳、聲音甜美、身材適中」等招募條件,因涉及容貌歧視,已違反上開規定,依同法第65條第1、3項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工求職或受僱時,如遭遇就業歧視或性別歧視時,可填妥「新北市勞工就業歧視申訴書」後,以傳真或郵寄(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7樓)方式向本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就業安全科
電話:02-29603456 分機 6361、6363~6367
傳真:02-89522178
最近修改日期:113/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