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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無薪休假通報)
雇主如營運(如公司產能、營業額)恢復正常,或實施原因消滅,或改申請其他政府紓困方案終止實施無薪休假,則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並於告知個別勞工後,再來文通報勞工局。
如終止實施無薪休假,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6547
最近修改日期:11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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