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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函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項規定之適用疑義,請各事業單位遵循辦理。
鑒於現今勞務給付型態多元,勞動部例示性說明部分工作場所發生的性騷擾態樣,就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至非屬例示態樣者,仍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及個案事實認定之。
114/01/20
就業安全科
最近修改日期:114/01/20
114/06/09
114/06/08
114/06/06
11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