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及其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主動向評鑑機構提出申請評鑑
一、為提升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以下簡稱訓練單位)之教育訓練品質及成效,本部訂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要點」。
二、依該要點第12點規定,由訓練單位及其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主動申請評鑑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辦理管理職類或技術職類之教育訓練經驗達3年以上。
曾獲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評核結果等級達通過門檻等級(含)以上,並於有效期限內。
申請管理職類或技術職類評鑑者,其近3年辦理教育訓練須分別達6班次以上或15班次以上。
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教育訓練技術職類者,備有經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合格之專屬場地、實習機具及設備。
曾經接受本部評鑑者,自評鑑結果送達日起已滿2年者。
三、本案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08年3月2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108/03/08
勞動檢查處
最近修改日期:108/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