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假日出勤須加倍給薪
【新北市訊】端午佳節即將來臨,勞工局提醒,端午節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之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勞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事業單位因業務需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提供勞務,若工作時數於8小時以內,月薪制勞工應加給1日工資,時薪制勞工則應針對出勤時數加倍給薪;至於超過8小時部分,無論為月薪制或時薪制,皆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給加班費。
勞工局叮嚀,每月基本工資自108年1月1日起,已改為新臺幣(下同)23,100元(原為22,000元);時薪則改為150元(原為140元),事業單位與勞工約定之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
資料詳洽:勞動檢查處一般檢查科22600050 分機301-312
108/06/04
勞動檢查處
最近修改日期:108/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