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方雲集違法解僱法院判敗訴 勞工局籲請資方恢復勞工僱傭關係
【新北市訊】有關台灣汽車貨運倉儲產業工會於今(17)日至市府陳情,針對八方雲集違法解僱勞工一案,士林地方法院已於5月17日判決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並指出資方在第1次調解會議即已針對解僱爭議調解成立,後續再以相同理由解僱勞方,且未提具相關事證證明勞方影響資方與加盟主間信賴關係,判決資方解僱不合法。勞工局則由副局長吳仁煜出面回應,並籲請資方應尊重法院判決,立即恢復與勞工僱傭關係,以維護勞工權益。
勞工局表示,本案雙方前於107年1月15日因解僱事由爭議召開第1次調解會議,雙方已就勞工在車上裝設GPS蔽頻器,違反工作規則解僱爭議調解成立,確認僱傭關係仍然存在。惟復職後資方改為記勞工大過二次,嗣後又以勞工因處分事宜到處申訴,並請加盟店轉交陳情案件,造成資方商譽受損予以解僱處分。勞工再次申請調解,於107年3月21日召開第2次調解會議,調解人雖於會中建議應恢復勞工僱傭關係,但資方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勞工遂於107年5月2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但資方仍舊重複主張首次解僱理由,致一審敗訴。另本案也經本局補助勞工訴訟所需裁判費、律師費及訴訟期間生活費用。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八方雲集截至108年6月13日止,經查詢僱有40名外國籍勞工,倘若該公司確實有非法解僱本國勞工之情事,本局將函請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管制該公司後續相關外勞引進作業。
勞工局提醒,如勞資雙方發生勞資爭議,經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或雖經調解成立,雇主未依調解結果履行,本局設有勞工訴訟扶助,勞工可於提起各審訴訟之日起六個月內,且於該審訴訟程序終結前申請相關訴訟費用補助,例如律師費、裁判費、強制執行之執行費及訴訟期間生活費用,勞工朋友可善加利用。
撰稿人:勞資關係科 股長李祐承 29603456分機6524
資料詳洽:勞資關係科 科長賴彥亨 29603456分機6523 / 0905729200。
108/06/17
勞資關係科
最近修改日期:108/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