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出勤須加倍給薪
【新北市訊】中秋節即將來臨,勞工局提醒,中秋節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之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勞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事業單位因業務需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提供勞務,若工作時數於8小時以內,月薪制勞工應加給1日工資,時薪制勞工則應針對出勤時數加倍給薪;至於超過8小時部分,無論為月薪制或時薪制,皆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給加班費。
勞工局強調,若上開應放假日適逢勞雇雙方約定之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再給勞工補休,且應於勞工當月工資明細表載明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數額,以免不必要之爭議。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
資料詳洽:勞動檢查處一般檢查科22600050 分機301-312
108/09/09
勞動檢查處
最近修改日期:108/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