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管理系統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登錄正確性,請依說明配合辦理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稱訓練規則)第22條規定,訓練單位辦理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9款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應於15日前檢附教育訓練計畫報備書、教育訓練課程表、講師概況及學員名冊等文件,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訓練單位如有變更需求者,至遲應於開訓前1日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同規則第26條復規定,訓練單位對於前述報備文件,應依勞動部公告之內容、期限及方式登錄,違者,主管機關得依該規則第35條第8款規定,處以罰鍰,並限期令其改正。
邇來本署接獲部分地方主管機關反映,訓練單位未依前述規定,於開訓前1日登錄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等相關資訊,造成地方主管機關管理上之困擾。為維護旨揭系統之資料正確性,保障受訓學員權益,本署自本(109)年2月15日起,將於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資訊系統)新增訓練單位自開訓日起,鎖定相關辦訓資訊登錄及主管機關核班權限,系統操作相關手冊,請逕至資訊系統(https://trains.osha.gov.tw/)>登入專區>「訓練單位登入」及「主管機關登入」下載,如有操作相關問題,請與本署委託機構聯繫(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02-2579-8806轉562,葉小姐)。
另按訓練規則第17條規定,雇主對擔任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勞工,應依其工作性質分別施以每2年至少6小時及12小時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鑑於營造業與一般行業工作性質尚有不同,依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7月19日勞安1字第1010021853號書函,訓練單位辦理前揭業務主管與管理人員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時,不得合併上課。是以,本署將自本年2月15日起,於資訊系統鎖定「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在職教育訓練,不得與「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合併辦理。
109/02/07
勞動檢查處
最近修改日期:109/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