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來函說明「事業單位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在職勞工一般(特殊)健康檢查之檢查期限得以「年度」為單位採計。」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雇主對於在職勞工應實施健康檢查,有關勞工定期一般(特殊)健康檢查之期限,分別明定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及第16條,上開所定檢查期限,因考量每位勞工受僱時間不同,且事業單位辦理年度健康檢查之實務需求,爰該檢查期限得以「年度」為單位採計,建議事業單位於擇定辦理年度健康檢查日期時,仍宜維持一定之間隔頻率,惟其至遲可於應檢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
109/03/22
勞動檢查處
最近修改日期:109/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