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函文有關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及第17條之1各款規定,須於本(109)年度之不同期限內辦理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基於配合防疫得於109年12月31日前辦理完成即符合規定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及第17條之1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其工作性質使其每2年或3年接受至少3小時至12小時不等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二、考量COVID-19(新冠肺炎)之影響,雇主及勞工對部分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之場所,恐有群聚感染之疑慮,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政策,爰適度調整彈性放寬旨揭雇主於109年12月31日前使渠等勞工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均認符合上開規則第17條之1規定,惟雇主自110年後規劃該等勞工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仍須按原規定期限辦理。
下載《勞動部函有關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及第17條之1各款回訓期限配合防疫得於1091231前完成》(.pdf,143KB)
109/04/06
勞動檢查處
最近修改日期:109/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