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中秋節連假出勤 新北勞工局教你計算加班費
【新北市訊】10月1日中秋節為勞工應放假日,事業單位除應依法給假外,仍須照給勞工當日工資。事業單位如依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要求勞工出勤,在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實施8週彈性工時的前提下,今年可將9月26日(星期六)的休息日調整至10月2日(星期五)實施。換言之,即使勞工9月26日出勤,俾讓勞工享有10月1日至4日的中秋連假。
事業單位經上述程序調移休息日後,針對勞工9月26日出勤,毋須計給加班費。若因業務需求,使勞工同意於中秋連假期間出勤,因出勤日期的不同,將產生不同的加班費計算方式:(一)10月1日中秋節出勤,雇主除了照給當日工資外,應再加發1日工資;(二)10月2日或3日出勤,當日出勤前2小時內,每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再加給1⅓倍,出勤第3至8小時者,每小時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再加給1⅔倍;(三)10月4日具有例假性質,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雇主不得使勞工於當日出勤。
勞工局提醒,時薪制勞工不適用彈性工時,也並沒有調移中秋節法定休假日的問題。若雇主使時薪制勞工於10月1日出勤,雇主至少應按出勤時數乘以2倍時薪計給工資。至於時薪制勞工若於休息日出勤,計薪標準與上述月薪制勞工相同,雇主亦不得使其於例假出勤。
勞工局強調,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詳洽:勞動檢查處 一般檢查科 22523299 分機305-324
109/09/24
勞動檢查處
最近修改日期:109/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