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連假出勤 工資計算小叮嚀
【新北市訊】勞工局提醒,2月28日和平紀念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之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勞工休假,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則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此外,因應營業需求無法於國定假日當日休假的事業單位,也可經勞工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休假,惟應明確約定調移後國定休假期日,也請於排班表上載明排休日期當日是屬於例假日、休息日或國定假日等性質,避免造成勞工誤解。
勞工局以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的事業單位為例,勞雇雙方如約定2月27日星期六為休息日,2月28日星期日為例假日,則3月1日星期一為國定假日補假日,當日工作時數於8小時以內,月薪制勞工應加給1日工資,至於超過8小時部分,皆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給加班費。
勞工局強調,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
資料詳洽:勞動檢查處一般檢查科22523299 分機303-324
110/02/26
勞動檢查處
最近修改日期:11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