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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經濟部修正「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據本府110年6月9日新北府經秘字第1101087927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修正係配合「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就「受影響事業之要件」、「申請貸款還款展延之認定時點」及「營運資金貸款額度調整」等規定之修正(旨揭修正規定第3點、第5點、第6點參照),並新增「同時申請2類以上利息補貼之限制」及延長受影響事業向金融機構申請紓困貸款之期限至110年12月31日(旨揭修正規定第8點、第9點參照)。
110/06/11
勞工組織科
最近修改日期:110/06/11
114/05/28
114/05/27
11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