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 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新北市訊】勞工局提醒,今年 4 月 4 日(星期一)兒童節與4月5日(星期二) 民族掃墓節為法定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雇主應依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
勞工局進一步表示,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出勤,月薪制勞工出勤工作時數於 8 小時以內皆應加給 1 日工資,時薪制勞工則應針對出勤時數加倍給薪;至月薪制勞工於法定休(補)假日出勤後,如自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補休」,不予加發工資。
另事業單位如採排休制,可經月薪制勞工同意將上述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惟應確實將調移實施的休假日讓勞工知悉,並於排班表上載明例假日、休息日或休假日之性質,以免造成勞工誤解。
勞工局強調,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以免觸法受罰。
撰稿人:
勞動檢查處 郭婷毓22523299分機313
資料詳洽:
勞動檢查處 專門委員張享琦22523299分機301 / 0933071798
111/03/28
勞動檢查處
最近修改日期:111/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