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公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 提案申請說明及核配班數
新北市政府職業訓練中心
112年度公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
提案申請說明及核配班數
一、 計畫依據: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8月22日衛部顧字第1111961835號公告「照顧服務員資格訓練計畫」辦理。
(二)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9年9月18日發訓字10925036471號令訂定「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規定辦理。
(三)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9年9月18日發訓字第10925037421號令訂定「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辦理。
(三)依據新北市政府111年2月23日新北府衛高字第1110321594號公告「111年新北市政府照顧服務員訓練自辦計畫」辦理。
二、歡迎新北市轄內符合本案訓練計畫辦理之資格條件者提出訓練計畫申請。
三、受理申請期間:自111年9月23日公告日至111年10月17日下午4時30分前確認送達新北市政府職業訓練中心(公文及提案資料),逾期即不予受理。(非以郵戳為憑)
※補助辦理本案計畫僅收受結訓日為112年10月31日(含)前之班次計畫書。
四、補助辦理職類:補助課程為照顧服務員課程。
五、計畫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訓練計畫書乙式7份 :請參照附件(二)依訓練計畫書目錄與格式依序排列,並雙面列印膠封成冊。
(二)通過110年度以後TTQS評核文件之影本(無則免附)
六、計畫申請方式:
(一)以上文件請連同「提案計畫相關資料」以「公文」函送本中心審理, 俟審查核可課程後,再依作業手冊相關規定辦理開課事宜。
(二)訓練單位須依規定格式檢附相關文件,不符規定者,若因此影響相關申請權益,概由訓練單位自行負責。
七、填寫資料說明:
(一)前述所有表件「訓練單位名稱」,皆須填寫正確完整之「單位全銜」,需與單位設立登記證之全銜完全相符(請注意繁、簡體字亦需相同,如臺或台)。
(二)「訓練計畫名稱」、「課程/班別名稱」請勿以地點為班名,若班名相同請以期別區分。
(三)「機構別代碼」、「機構立案地點」請依貴單位設立登記證所列選填。 「訓練容量」為貴單位所能負載之單位時間內的訓練人數。
(四)本案訓練人數、補助對象、經費編列、報名甄試及錄訓標準等及其他相關規定事項,請依本案訓練計畫規定辦理。
(五) 訓練時數及課程內容:100小時(以上),詳如下:
1、依據新北市政府111年2月23日新北府衛高字第1110321594號公告「111年新北市政府照顧服務員訓練自辦計畫」辦理。
2、衛生福利部111年8月22日衛部顧字第1111961835號公告「照顧服務員資格訓練計畫」
3、本課程編排不符合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全日制之課程條件。
(六)以上資料皆須依規定填寫檢附,不符規定者,若因此影響相關申請權益,概由訓練單位自行負責。
八、核配班數:專班22班、自訓自用2班 。
九、由本中心核准之訓練單位及計畫班次,訓練單位於收到同意函後,應於本中心規定時程內進入職業訓練資訊管理系統(簡稱ITS)辦理班級申請,本中心確認初審審核通過,並以核予之班別代碼辦理班級資料轉入後開始招生。
十、審核方式:組成專家委員審核小組召開審核會議,依「照顧服務員資格訓練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當年度預算及單位提送計畫情形進行審核。
十一、提送計畫單位,須於提送計畫書時,一併提供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將作為計畫審核參考。
十二、請下載所附件檔案:
下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訂定「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ODF)
下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訂定「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ODF)
十三、本案提案相關訓練計畫資料請函寄至「236205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1段101號6樓新北市政府職業訓練中心收」並於信封右上角註明「111年度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提案資料」。
十四、本中心聯絡方式:
地址:236205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1段101號6樓。(土城區公所6樓)
承辦科:訓練課 承辦人員:呂秀惠小姐
電子信箱:AJ4730@ntpc.gov.tw
聯絡電話: (02)8969-2150轉310 傳真:(02)8969-2139
111/09/19
職業訓練中心
最近修改日期:111/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