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紀念日出勤 雇主應加倍給付工資
【新北市訊】勞工局提醒,今年 2 月 28 日(星期三)和平紀念日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事業單位因業務需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提供勞務,若工作時數於8小時以內,月薪制勞工應加給1日工資,時薪制勞工則應針對出勤時數加倍給薪;至於超過8小時部分,無論為月薪制或時薪制,皆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給加班費。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雇主如有調移該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的需要,應與勞工協商,且要明確約定調移後的休假日期日,並於排班表上載明例假日、休息日或休假日等性質,避免日後爭議。
此外,勞工局提醒,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沒有調移法定休假日的問題。若雇主使部分工時勞工於2月28日出勤,至少應按出勤時數乘以2倍時薪計給工資(如與勞工約定時薪為基本工資183元,即每小時不得低於183元×2=366元)。
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
撰稿人:勞動檢查處 郭婷毓22523299分機313
資料詳洽:勞動檢查處 專門委員張享琦22523299分機301
113/02/28
勞動檢查處
最近修改日期:113/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