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職場霸凌防治義務
一、何謂職場霸凌
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 「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
二、有關職場霸凌對特定人之行為樣態 !
•對特定人刻意排擠、忽視、冷落、不讓參與必要之重要會議、事務或活動。
•對特定人破壞或刻意阻礙其工作、利用職務刁難、刻意隱瞞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
•對特定人以權力欺壓,刻意分配不合理工作目標或與能力明顯不符之工作。
•對特定人刻意散布其謠言或揭露隱私。
(職業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條規定)
三、事業單位應依人數規模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及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第2項規定
1.勞工人數在10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2.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除應訂定申訴管道外,另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下載《職場霸凌申訴管道-範例》.docx
下載《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規範-範例》.docx
四、職場霸凌依勞工人數應採取的防治義務!
事業單位不論僱用多少人,只要知悉有職場霸凌事件,就應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
✔表示法定應辦事項 ; ●表示得參照辦理
職場霸凌相關教育訓練
1.一般勞工實施防治職場霸凌教育訓練。
2.各級主管、負責及參與申訴事件調查、處理、協調及申復者,另應實施溝通技巧、管理及申訴事件處理相關教育訓練。
3.調查小組中有事業單位成員者,應參加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之課程,或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網站接受數位學習課程,時數至少3小時。
五、事業單位「知悉」職場霸凌後應採取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2規定)
六、職場霸凌的申訴期限?
1、自霸凌行為終了時起,3年內可提出申訴。
2、被申訴人屬利用權勢者,得於離職之日起 1年內提出申訴。但前者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七、霸凌事件處理流程、調查及登錄
八、職場霸凌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得逕向主管機關申訴:
•若申訴對象為最高負責人,勞工可填具申訴書(下載《申訴書》.docx),以紙本郵寄或親送本處(地址:新北市板橋區華江一路216號),經入案審核通過後將正式受理進行調查。
•若申訴對象非最高負責人,勞工應向雇主提出申訴。
九、罰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規定)
承辦機關
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電話:02-22523299分機714~718、722
最近修改日期:11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