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補助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從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領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津貼者,除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外,並應備下列文件:
以上相關資格條件規定需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審查合格為限。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三條略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前項人員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得適用本辦法。
最近修改日期:10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