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超額提存移作資遣費
關於事業單位欲動支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中超額提存部分作為資遣費,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成勞動部)90年7月27日90台勞動三字第0036266號函釋:「事業單位所提撥退休準備金經精算已確能支應現有全體勞工未來退休之支用」意旨,事業單位應提供計算報告,該報告由精算師出具,其內容應包含:
當地主管機關為查核所需相關文件,請事業單位出具切結書時,如事業單位不予配合,致地方主管機關無法查核,可敘明理由將申請文件函退。另,地方主管機關亦可函請臺灣銀行信託部、其他相關之行政機關或民間組織提供事項資料。如事業單位出具不實證明,應自負相關行政及民、刑事責任。
此類案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應將合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之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繕造資遣費發放清冊,逕送臺灣銀行信託部,俾開具勞工抬頭支票寄由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轉發勞工本人。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就業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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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日期:113/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