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勞工退休金給付
事業單位申請勞工退休金給付,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3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1.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2.工作25年以上者。3.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同法第54條:「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1.年滿65歲者。2.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前項第1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1.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2.依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20%。前項第1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第1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就業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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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日期:113/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