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僱用審查
依勞動基準法第45條第3項規定訂定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雇主或受領勞務者如使(1)國民中學未畢業,且未滿15歲受僱從事工作者(2)未滿15歲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且未具勞僱關係之工作者從事勞動時,應於工作者勞務提供起始日前90日至20日之期間,檢具下列文件(審查辦法第7條),向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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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適用對象工作申請書表》(.odt,26 KB)
下載《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適用對象工作申請書表》(.docx,51 KB)
下載《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適用對象工作申請書表(填寫範例)》(.odt,30 KB)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勞資關係科
電話:(02)29603456分機6527、6511、6545、6442
最近修改日期:112/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