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職業安全衛生小常識
依規定主管機關可裁處勞工最高新臺幣3,000元罰鍰。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4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指定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經技能檢定合格者皆具有擔任該危險性機械操作人員之資格。然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與「職業訓練法」第30條規定法條立法目的並不相同,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合格證書與技能檢定之技術士證照並不具同等效力。
勞工或民眾若發現事業單位未做好安全防護,有危害勞工安全之虞,請來電向勞動檢查處(電話:02-22523299)提出檢舉;該處將派員實施勞動檢查,以保障勞工作業安全。
勞動檢查處檢查員至事業單位實施檢查時,皆佩戴新北市政府員工識別證。事業單位若對其身分存有疑慮,可撥打電話向本處(電話:02-22523299)確認。
事業單位可依「新北市政府檔案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以書面方式向勞動檢查處提出申請調閱。
勞動檢查處針對轄內新設立工廠、一般性風險工地(即工地規模達地上7樓以下或不超過地下2樓)及臨時性營造作業(如廣告招牌吊掛、外牆清洗、有線電線佈線、裝修、修繕及道路等作業)、曾發生職災事故之廠場,或向本府申請輔導之中小型事業單位為志工輔導團輔導對象,透過志工輔導員針對第一線作業勞工進行臨場輔導並實施安全衛生宣導,以提升勞工安全意識,降低工安事故發生。
粉塵作業係指「粉塵危害預防標準附表一甲欄」所列之作業,多與金屬礦物或非金屬礦物的作業有關,所以當作業中的粉塵成分是合成樹脂或玉米粉等不屬於礦物時,該作業就不是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的粉塵作業。
查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勞工代表之產生方式,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之;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之;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勞工共同推選之。」上開條文對於勞工代表所具資格或限制並無明定;所以推派或推選之勞工代表並非以具工會會員或勞資會議勞方代表等身分者為限。然其推派或推選之程序,應由勞工自治決定,並具一定之法律效力,例如由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推選者,應由勞方代表決議後,行之。
所稱「公共工程」,目前係針對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查核金額(即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下稱要點工程),應於採購契約之招標文件載明「新北市政府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獎勵作業要點」規定,並要求原事業單位應於開工後6個月內取得勞檢處核發之營造工地承攬管理認證標章(下稱認證標章)。
流程概要:申請認證→書面審查→現場輔導查核→認證合格
經勞檢處現場輔導查核通過後,將發予認證標章,且發文日期即為取得認證標章之日期。
如取得低風險工地認證時間已超過開工後6個月所經歷之總日曆數,申請期間應先扣除勞檢處作業時間,再據以計算延遲日數,範例說明如下:
A認證時間
B作業時間(書面審查)
C作業時間(再次書面審查及現場輔導查核)
延遲日數計算=(A-6個月總經歷日數)-B-C。
備註:
最近修改日期:109/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