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最新快訊
勞動部最新快訊113/11/18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113年10月1日起於4國語(印尼語、越南語、泰語及英語)版LINE@移點通上線印尼語版、越南語版、泰語版、英文版及菲律賓語版「友善移工就醫地圖專區」功能,供移工查詢醫療機構、看診及領藥程序等資訊,且可透過線上翻譯提供就醫通譯服務,或透過該介面逕撥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進行線上三方通譯。
勞動部最新快訊113/4/22
公告教育部113年8月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訊息:
一、報名時間:自113年4月15日上午9時起,至同年5月10日下午5時止。
二、報名費用:新臺幣250元,19歲以下(含)免報名費。
三、考試官網:https://blgjts.moe.edu.tw。
四、總試務中心服務專線:0800-699-566(免付費)/02-77493664;
電子郵件信箱:blg.sce@deps.ntnu.edu.tw。
勞動部最新快訊113/1/12
一、函轉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為防範非洲豬瘟等境外重大動物傳染病入侵我國,請雇主及仲介持續提醒外國人配合我國防疫措施,入境時勿攜帶動物檢疫物,以阻絕動物產品違法輸入,維護我國農業生產安全。
二、非洲豬瘟外語宣導素材請至農委會防檢局網站非洲豬瘟資訊專區(網址:https://asf.baphiq.gov.tw/ws.php?id=17894)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網址:https://fw.wda.gov.tw)專區連結/非洲豬瘟資訊專區,自行下載運用。
勞動部最新快訊112/9/11
一、中秋假期將屆,請雇主及仲介加強提醒外國人配合我國防疫措施,入境時勿攜帶動物檢疫物,並請轉知該國親友不要寄送豬肉製品等動物檢疫物至臺灣。
二、非洲豬瘟外語宣導素材請至農委會防檢局網站非洲豬瘟資訊專區(網址:https://asf.baphiq.gov.tw/ws.php?id=17894)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網址:https://fw.wda.gov.tw)專區連結/非洲豬瘟資訊專區,自行下載運用。
勞動部最新快訊112/7/25
一、內政部警政署函近期查獲來自東南亞國家郵件包裹,含有第四級毒品「西部曲明」之減肥藥案件有增加之情形,請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向所聘僱之外國人加強反毒宣導。
二、檢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製作之多國語毒品防制宣導素材,更多外國人相關宣導素材可至「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網址:https://fw.wda.gov.tw)宣導專區,自行下載運用。
下載《毒品防治海報(含四國語言)》(.pdf,1,318 KB)
勞動部最新快訊112/5/24
一、端午節將屆,請雇主及仲介加強提醒外國人配合我國防疫措施,入境時勿攜帶動物檢疫物,並請轉知該國親友不要寄送豬肉製品等動物檢疫物至臺灣。
二、非洲豬瘟外語宣導素材請至農委會防檢局網站非洲豬瘟資訊專區(網址:https://asf.baphiq.gov.tw/ws.php?id=17894)或本署「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網址:https://fw.wda.gov.tw)專區連結/非洲豬瘟資訊專區,自行下載運用。
下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來函》(.pdf,382 KB)
勞動部最新快訊112/5/24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提醒,移工不得以快遞或郵包寄送等方式輸入動物檢疫物,以防止口蹄疫、牛結節疹及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等境外重大動物傳染病入侵我國。
二、旨揭宣導素材請至農委會防檢局資訊專區(網址:https://asf.baphiq.gov.tw/ws.php?id=21710)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網址:https://fw.wda.gov.tw)宣導專區自行下載運用。
「雇主聘僱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及第十一款規定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應辦理之防疫措施及處分規定」,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20503552號令廢止」,自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停止適用,並於112年3月23日生效。
檢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1年12月1日起恢復受聘僱外國人入國三日內健康檢查時程(如附件),請協助向雇主、移工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宣導知悉。
重申為協助雇主協尋行蹤不明移工,失聯未滿3日仍得運用本署網路平台即時通報,請廣為周知並加強宣導,請查照。
檢送修正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下稱雇主指引)1份,請協助轉知勞雇雙方以資遵循。
有關外界反映有移工遭限制外出疑義,惠請督促轄管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遵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之防疫措施及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以施打疫苗劑數限制移工外出。
為防範非洲豬瘟等境外重大動物傳染病入侵我國,加強宣導配合我國防疫措施,請外國人入境時勿攜帶動物檢疫物,並請轉知該國親友不要寄送豬肉製品等動物檢疫物至臺灣一案,請查照。
旨揭非洲豬瘟外語宣導素材請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非洲豬瘟資訊專區(網址:https://asf.baphiq.gov.tw/ws.php?id=17894)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網址:https://fw.wda.gov.tw)專區連結/非洲豬瘟資訊專區,自行下載運用。
有關微型電動二輪車(舊稱電動自行車)即將於今(111)年11月30日起須至監理機關掛牌納管。
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開放相關邊境管制措施,自111年10月13日起,移工申請引進入境之相關事宜,請配合辦理及協助轉知所屬,請查照。
函轉勞動部為強化移工防疫作業,請督促所屬公共工程廠商雇主鼓勵移工接種新冠肺炎疫苗追加劑。
為防範非洲豬瘟等境外重大動物傳染病入侵我國,請持續於辦理雇主、仲介或受聘僱外國人宣導活動時,加強宣導配合我國防疫措施,阻絕含肉月餅及其他動物產品違法輸入。
旨揭非洲豬瘟宣導素材可至本署「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網址:https://fw.wda.gov.tw)專區連結/非洲豬瘟資訊專區或農委會防檢局非洲豬瘟資訊專區(網址:https://asf.baphiq.gov.tw/ws.php?id=17882),自行下載運用。
檢送「調高家事移工月薪及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薪資補助」問答集1份。另為使移工知悉家事移工月薪調整事宜,近期將翻譯旨揭問答集為印、菲、越、泰等四國語言,並公告於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網站(https://fw.wda.gov.tw/)。
「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薪資補助要點」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以勞動發事字第1110509417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起實施,茲檢送發布令1份。
符合補助資格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間內,檢附本要點規定之相關文件,以書面方式或於「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https://fwapply.wda.gov.tw)」以網路傳輸方式,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111年8月10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105118071號令修正發布。
一、有關近來頻傳國人赴東南亞國家及杜拜、烏干達、肯亞等地遭求職詐騙陷阱,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落實海外職缺檢核,對於載有不合理高薪、快速致富等優渥工作條件,或以考察旅遊、外派出差等名義工作,或疑涉從事詐欺取財、電信詐騙或線上博奕等不法行為之虞者,均應慎防及避免刊登該類職缺,且宜於職缺刊登廣告加註警語,提醒民眾應徵或面試海外職缺時,應提高警覺,切勿輕信應聘網路招募至國外工作,以維護自身權益及避免觸法。
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建置「國人海外就業資源中心網站」https://overseas.taiwanjobs.gov.tw/,提供海外就業各類相關資訊,包含合法設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查詢、海外工作檢核表、海外緊急聯絡管道資訊、各國勞工行政機關及相關法令之連結、常見問題、外交部海外求職陷阱警示資訊、返國後之職場資訊,請併同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宣導可多加運用。
一、為保障移工權益,考量移工不諳中文及我國各項給付申請規定,勞動部自111年8月1日起擴增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服務事項,協助移工申請及提供四國語言諮詢之非就業服務事項服務(英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包含勞工保險給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職業災害補助或津貼申請協助、商業保險理賠申請協助、法律扶助申請協助、銀行開戶申請協助及金融匯兌資訊提供。
二、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提供免付費專線(0800-665800)四國語言諮詢服務,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點30分至12點30分,下午1點30分至5點30分;週六上午8點30分至12點30分。
三、服務櫃檯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1樓。
四、相關資訊可至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專屬網站(網址:https://dhsc.wda.gov.tw)查閱。
「雇主聘僱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及第11款規定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應辦理之防疫措施及處分規定」經勞動部於111年8月3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10507299號令修正發布。
下載《1110803勞動發管字第11105072992號函》(.pdf,59 KB)
下載《1110803勞動發管字第1110507299號令》(.pdf,90 KB)
下載《第五點附表修正規定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應辦理之防疫措施及處分規定》(.pdf,414 KB)
下載《雇主聘僱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及第十一款規定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應辦理之防疫措施及處分規定修正規定》(.pdf,322 KB)
自即日起取消移工入境投保確診COVID-19醫療保險,請查照週知。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附表一規定之行蹤不明比率人數列計,增列排除列計認定原則。
因應全球COVID-19疫情趨緩,目前外國人來源國邊境管制均鬆綁,國際航空公司至外國人來源國之各航線已恢復營運,針對雇主所持具有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於111年7月1日後效期屆滿,不再實施自動延長效期,請查照並周知。
勞動部函轉衛生福利部111年6月20日公告「延長111年6月15日(含)至同年6月20日期間入境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入國健康檢查期限」及受聘僱外國人入國三日內健康檢查時程計算方式。
下載《1110622勞動發管字第1110510679號函》(.pdf,98 KB)
下載《1110620衛授疾字第1112100301號函》(.pdf,96 KB)
為配合交通部強化電動自行車之管理,已將電動自行車正式納管,檢附旨揭宣導圖卡素材中外文版供民眾下載,亦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網址:fw.wda.gov.tw)宣導專區/宣導品項目下載運用。
下載《「移工使用審驗合格之電動自行車」宣導圖卡(中文版)》(.jpg,341 KB)
下載《「移工使用審驗合格之電動自行車」宣導圖卡(印尼文版)》(.jpg,463 KB)
下載《「移工使用審驗合格之電動自行車」宣導圖卡(英文版)》(.jpg,503 KB)
檢送修正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1份,請協助轉知勞雇雙方以資遵循,請查照。
下載《1110609勞動發管字第1110508331號函》(.pdf,104 KB)
下載《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 1110609》(.pdf,936 KB)
函轉勞動部為強化移工防疫,請督促所轄事業類雇主鼓勵移工接種新冠肺炎疫苗追加劑乙案,如說明,請查照。
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11年6月30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聘僱許可屆滿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移工,其累計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將屆滿本法第52條規定年限,且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得參照說明事項辦理。
主旨:勞動部「移工發生重大群聚確診事件應變措施應行注意事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協助轉知相關單位,請查照。
說明簡述如下:指揮中心於111年4月25日宣布,已不再公布確診者足跡,改實施「重點疫調」,並設置確診個案自主回報疫調系統,由確診個案運用系統自主進行回報,另於111年5月7日及5月16日指示僅匡列同住家人及同班同學,且同住家人施打三劑疫苗者得採7日自主防疫,經快篩陰性即得工作,為減少雇主重覆通報之行政作業,並配合指揮中心新修正防疫規定,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本注意事項,至該注意事項所列檢疫隔離、情緒關懷及發放防疫包等事項,研議納入「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予以規範。
為提升整體隔離量能,並配合指揮中心逐步鬆綁隔離規範,勞動部經指揮中心同意,依移工專案引進計畫入境之移工,自111年5月27日零時起,取消居家檢疫完成後,應於同一地點完成自主健康管理之規範。
檢送衛生福利部「適用第三類外國人得免驗漢生病檢查或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之特定國家及地區」與「印尼籍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增列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檢查」公告(如附件),請協助宣導雇主、移工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配合辦理,請查照。
有關交通部觀光局為宣傳「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之相關規範,請協助向人力仲介公司及移工宣導,倘不具旅行業從業人員身分,不得代售國際運輸客票等涉經營旅行業務之行為,以避免涉違法經營旅行業務之疑慮。
衛生福利部111年5月4日衛授疾字第1112100218號公告「受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延長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健康檢查期限至111年8月31日」。
勞動部前於4月15日修正發布「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之外國人入住防疫宿舍檢疫申請書」(下稱申請書),爰依申請書內容,將「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地點異動申請書」修正為旨揭異動申請書,並請依旨揭異動書表內容辦理。
檢送修訂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1份,請協助轉知勞雇雙方以資遵循,請查照。
下載《勞動部1110504勞動發管字第1110506696號》(.pdf,103 KB)
下載《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1110504修)》(.pdf,1.00 MB)
檢送本部修正「移工發生重大群聚確診事件應變措施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1份,請配合辦理並轉知轄內雇主或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訂定之「移工發生重大群聚確診事件應變措施應行注意事項」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調整「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附表一規定之行蹤不明比率計算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勞動部修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
下載《1110419勞動發管字第1110506041號》(.pdf,101 KB)
下載《1110419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pdf,950 KB)
「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外國人入住防疫宿舍檢疫申請書」,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10504995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COVID-19因應指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移工防疫宿舍設置及管理
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邊境檢疫政策,自111年3月21日起,開放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雙語翻譯及外籍廚師工作之外國人,比照移工專案引進辦理入境。
檢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訂之「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及「企業持續營運指引修訂重點報告」懶人包各一份(如附件1、2),請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配合辦理,請查照。
下載《勞動部1110321-勞動發就字第1110504443號》(.pdf,323 KB)
下載《附件1-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1110225修訂)》(.pdf,630 KB)
下載《附件2-企業持續營運指引修訂重點報告》(.pdf,1.93 MB)
下載《111-0309_衛福部疾管署報告企業持續營運指引(防疫負責人)修訂重點》(.pdf,1.38 MB)
下載《111-0309_智邦科技防疫經驗交流分享》(.pdf,878 KB)
下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外國人生活管理達百人以上之移工住宿地點(移工村)辦理防疫營運指引情形》(.ods,13 KB)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針對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其於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之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
取消查核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防疫旅館移工入境申請入住防疫旅館居家檢疫」之相關作業,請依說明項配合辧理,請查照。
「雇主聘僱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外國人應辦理之防疫措施及處分規定」(下稱本處分規定)第4點及第5點附表,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10501421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修正規定1份(含附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下載《勞動部111年3月17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014212號》(.pdf,105KB)
下載《雇主聘僱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外國人應辦理之防疫措施及處分規定第四點修正規定》(.pdf,237 KB)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入住防疫旅宿費用補助要點」經勞動部於111年3月16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10502434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11年2月15日起實施。
下載《附件1:1110316勞動發管字第11105024342號函》(.pdf,105 KB)
下載《附件2:1110316勞動發管字第1110502434號令》(.pdf,71 KB)
加強督導所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未滿18歲者之求職登記或為其辦理推介就業,應具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正之「移工健康檢查問答輯」及「移工罹患傳染病之處置問答輯」。
問答集網站:
持續加強宣導有關移工外出落實實聯制及其他相關防疫措施。
雇主或外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登記應附之廢止聘僱許可函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影本,由勞動部自網路查知者,得予免附該應備文件。
「因應COVID-19我國邊境嚴管措施移工專案引進計畫」外國人入境住宿地點申請查核表,於111年1月14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005204651號令修正發布。
檢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防堵非洲豬瘟」文宣及本署「防疫非洲豬瘟」多國語宣導單張。
因近期於郵包及空運快遞查獲泰國寄送來臺之違規肉製品含有非洲豬瘟病毒,請勿網購來自非洲豬瘟疫區或產地不明之肉製品及隨意丟棄來自疫區豬肉,以保障其權益,避免受罰。
豬瘟多國語言專區
下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管字第11140000972號函》(.pdf,198 KB)
下載《防疫非洲豬瘟宣導單張-中文版》(.png,192 KB)
下載《防疫非洲豬瘟宣導單張-印尼文版》(.jpg,187 KB)
下載《防疫非洲豬瘟宣導單張-英文版》(.jpg,185 KB)
衛生福利部111年1月6日公告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作業規範」。
衛生福利部110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六條附表。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檢送衛生福利部110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六條附表。
針對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其於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之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請查照並周知。
修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
下載《1101227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783號函》(.pdf,67 KB)
下載《110年12月27日修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 、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pdf,870 KB)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宣布適度鬆綁管制措施,自110年12月27日起,如外國人已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鬆綁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及變更所聘僱外國人工作場所相關規定。
即日起,停止適用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6月9日勞職外字第0940503645號函釋。
有關移工專案引進所衍生費用負擔,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雇主給付外籍漁工工資之參考指引」修正公佈。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邊境檢疫政策,自110年12月1日起入境之移工,應由雇主於入境前為其投保確診COVID-19醫療保險。
下載《1101125勞動發管字第1100519015號函》(.pdf,123 KB)
下載《移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住院醫療費用健康保險代理投保委任書Power of Attorney》(.pdf,183 KB)
因應我國重新開放移工入境,針對勞動部109年3月17日之後所核發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若其效期已屆滿且效期屆滿日未落在自動延長效期之期間內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至111年3月31日,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
函轉勞動部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邊境檢疫政策,自110年11月11日起,開放移工專案引進,爰有關公共工程需辦理外國人申請引進入境之相關事宜一案,請依勞動部來函內容配合辦理,請查照。
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邊境檢疫政策,自110年11月11日起,開放移工專案引進,並辦理「外國人入境住宿地點申請查核表」之實地查核。
鑑於國內疫情趨緩,為紓緩缺工問題,勞動部前提報指揮中心核定移工專案引進計畫,並採積分制作為移工入境排序。其中事業類移工將依據移工完整接種疫苗、移工來源國疫情狀況、移工日後住宿地點環境給予不同分數,並以總分排序依序入境。
下載《1101111勞動發管字第11005181354號函》(.pdf,101 KB)
下載《附件:因應COVID-19我國邊境嚴管措施移工專案引進計畫外國人入境住宿地點申請查核表》(.odt,31 KB)
下載《附件:因應COVID-19我國邊境嚴管措施移工專案引進計畫新北市政府辦理外國人入境住宿地點實地查核檢查表》(.odt,19 KB)
轉知勞動部110年10月29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4888號函,對於受疫情影響未能出國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自110年10月29日至111年6月30日止,雇主及該等外國人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請依函文規定辦理。
為持續擴大民眾對於勞動事件法之瞭解,並將外籍移工納入推廣對象,司法院印製英語、泰語、越南語、印尼語版本「勞動事件法推廣單」。
路徑及連結如下:
(一)路徑:業務綜覽-勞動事件-勞動事件文宣。
(二)連結:
為提升外籍工作者安全衛生知能,鼓勵善用「外籍移工職業安全數位學習平台」,特辦理線上學習抽獎活動:
工作者安全衛生履歷智能雲:https://isafe.osha.gov.tw/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針對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其於110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
函轉法務部毒品防制宣導資訊「反毒大本營-多國語反毒宣導海報」。
宣導素材下載區: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宣導專區/宣導品。
轉知勞動部以110年9月27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03441號令修正發布「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8條、第19條修正條文及相關附件。
檢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防堵非洲豬瘟」文宣(中、英、越文版),請協助向來臺工作之外國人宣導非洲豬瘟防疫資訊。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調整「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附表一規定之行蹤不明比率計算1案(如附件)。
勞動部前於110年7月7日修訂旨揭行政指引,本次主要修訂移工轉換雇主應辦理措施及增訂移工居家篩檢處置流程圖。
有關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宣布三級延長適度鬆綁規定,自110年7月20日起恢復雇主適用「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以下簡稱調派基準)規定,變更外國人之工作場所,詳如說明。
勞動部前於110年7月7日修訂旨揭行政指引,本次主要修訂移工轉換雇主應辦理措施及增訂移工居家篩檢處置流程圖。
有關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宣布三級延長適度鬆綁規定,自110年7月13日起恢復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
檢送修訂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1份,請協助轉知勞雇雙方以資遵循。
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110年7月1日起恢復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Delta變異株於全球日益擴散且其傳播力高,自本(110)年6月22日起,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及自國外入境者,無論有無症狀,於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期滿前,均須進行PCR檢測。另疾管署已研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或自國外入境者採檢通知單(範本)」及相關問答輯,並已放置於該署全球資訊網首頁(https://cdc.gov.tw)「COVID-19防疫專區」項下,請逕行瀏覽參考運用。
為配合防疫政策,落實移工防疫及宿舍減壓一案,請協助轉知所屬遵循辦理。
請督促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防疫期間應遵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之疫情警戒標準與防疫措施,並應遵守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及相關防疫指引落實移工防疫管理。
「雇主聘僱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外國人應辦理之防疫措施及處分規定」,經勞動部於110年6月25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00509867號令訂定發布。
勞動部前於110年6月4日修訂旨揭行政指引,本次主要修訂雇主應辦理措施及建議辦理事項。
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三級以上警戒之期間內,暫緩轉換雇主或工作期間,移工申請期滿轉換不予許可,後續留臺轉換暨仲介服務費得否收取等事項案。
下載《附件1:1100618勞動發管字第1100509866號函》(.pdf,56 KB)
下載《附件2:因應COVID-19疫情期間暫緩轉換雇主或工作;移工重新轉換、雇主責任及仲介費用等補充問答集》(.pdf,425 KB)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針對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其於110年7月1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之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
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10年6月30日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聘僱許可屆滿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移工,其累計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將屆滿本法第52條規定年限,且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得依說明事項辦理。
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為增加外籍工作者對失智症照顧的認識與了解,編製印尼語及越南語失智症宣導素材。
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警戒標準提升至第3級以上之期間內,暫緩雇主及外國人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
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警戒標準提升至第3級以上之期間內,暫緩雇主適用「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
勞動部前於110年5月21日修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本次主要修訂部分為工作及生活管理措施、移工放假外出原則及雇主協助就醫及隔離流程圖。
下載《附件1: 勞動部110年6月4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08699號函》(.pdf,63 KB)
下載《附件2: 110年6月4日修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pdf,773 KB)
因應國內COVID-19疫情防治策略,為減少移工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並利國內指定醫院整備及因應該疫情,針對移工原應於本(110)年7月31日(含)前依前揭辦法辦理入國健檢期限(目前已延後至自主健康管理期滿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定期健檢期限(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後30日)及補充健檢期限(自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得延長3個月。
下載《附件1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100508102號函》(.pdf,63 KB)
下載《附件2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19日肺中指字第1103600193號函》(.pdf,100 KB)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0年4月20日發管字第1100310942號函:有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通知109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擴大接種對象,納入已取得居留許可等待取得居留證之外籍勞/移工及外籍學生,請配合宣導周知,並附宣導說明如附件。
「登革熱/屈公病防治工作指引」多國語宣導文宣。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連結參考:https://www.cdc.gov.tw 傳染病介紹/第二類法定傳染病之登革熱及屈公病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勞動部預定於110年4月27日至5月6日辦理「110年度第2梯次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作業」。全國檢定簡章自4月20日起至5月6日販售,有意報名者可至全家、萊爾富及OK便利商店購買,詳細資訊請詳閱附件參考。
勞動發管字第11005035971號公告: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外之第三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辦理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之外國人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遵守事項。
最近修改日期:113/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