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格健康檢查小常識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與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身體檢查及問診。
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三酸甘油酯、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查、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查。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實施檢查之項目只要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附表9)之規定,即屬合法。
新進員工任職時的體格檢查,現行法令並未規定有關費用是由勞方或資方負擔,原則上應由雙方議定。在職勞工定期健康檢查費用則由雇主負擔。
按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9條規定,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另按醫療機構執行感染控制措施查核辦法第8條規定醫療機構對於高危險單位的工作人員,應定期提供胸部X光片,疫苗注射等必要的檢查既防疫措施,進行員工健康狀況的瞭解。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有關健康檢查的個人資料除法律明文規定或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綜上,若雇主為履行前開之職業安全衛生法義務,要求職安人員或廠護依據勞工健結果採取適當的管理及促進措施,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範疇。惟相關人員仍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3條第3項、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及醫療法第72條規定,不得洩漏因業務知悉的員工健康資訊,否則將負擔刑法第28條妨害秘密罪及民事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有關健康檢查的個人資料,除法律明文規定或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係法律強制規定雇主須為勞工辦理之項目,且雇主應負擔健康檢查費用,並將結果發予勞工,而醫療機構將受檢的個人資料提供雇主依法辦理安全衛生管理事項,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所定之範疇。又醫療法第72條規定,旨在保護病人病情之隱私權,縱其費用由雇主負擔,亦不得危害勞工隱私權,故健檢結果資料除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所定之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為雇主執行安全衛生管理所必要外,得認為非屬醫療法第72條所稱「無故洩漏」外,其他檢查結果應有勞工同意文件,始得提供。
現行法令對此並未明文禁止,因此當事業單位提出要求時,國家機關對此自無從介入干預。惟須注意的是,事業單位於僱用勞工時,應對勞工施行一般體格檢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條及第20條第1項參照)。而受僱勞工於僱用前如已接受一般體格檢查或健康檢查,而檢查期限未逾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第1項所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者(即65歲以上每年1次;40歲以上未滿65歲每3年1次;未滿40歲每5年1次),勞工於提出受檢證明後,事業單位得免對其實施體格檢查。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其他法規已有體格或健康檢查之規定,得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故外籍勞工由仲介帶往醫院實施的健康檢查及食品從業人員之體檢,雇主可免對其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惟需注意對在職外籍勞工及食品從業人員仍需依同規則第17條第1項規定,定期實施勞工一般健康檢查。
最近修改日期:113/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