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
人力供應業者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建立下列機制:
人力供應業者發現前項事故時,應於72小時內填具通報紀錄表,通報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副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通報後,得依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22條至第25條規定所賦予之職權,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
連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6535
最近修改日期:11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