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
一、為表揚及鼓勵轄內事業單位及個人積極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創造工作者安全與健康的工作環境,以及預防工作者發生職業災害,特訂定本計畫。
二、新北市工安獎(以下簡稱本獎)主辦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承辦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勞檢處)。
三、本計畫選拔對象:轄內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具有卓著績效之事業單位、各級機關學校,或對職業安全衛生具有特殊貢獻之個人。
四、本獎之參選得為自薦或機關、團體推薦,自薦或推薦者應填具自薦(推薦)表,其中優良公共工程獎得經相關工程主辦機關、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用印後,檢附相關資料向勞檢處提出申請(檢附之參選資料事後不予退還)。
五、本獎獎項及參選資格:
(一) 優良單位獎
1. 事業單位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有顯著成效者。
2. 所屬工作場所(含承攬人)在受選拔前3年度(含當年度),未發生工作者死亡、失能程度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1至9等級之職業災害、1次罹災致3人以上失能傷害或毒氣外洩致1人以上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
3. 受選拔前3年度之失能傷害頻率、失能傷害嚴重率均低於同行業平均值。
4. 受選拔前4年度未曾連續4年獲優良單位獎。
5. 依事業單位規模及選擇分組參選:
(1) A組: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
(2) B組:僱用勞工人數未達30人。
未達30人之事業單位得自願參選A組,惟申請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申請變更。
(二) 優良公共工程獎
1. 工程契約金額2億元以上之工程,依工程機關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2月底止,達30%以上,未達80%。
2. 工程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2億元之工程,依工程機關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2月底止,達20%以上,未達80%。
3. 施工期間未發生工作者死亡災害、失能程度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1至9等級之職業災害、1次災害致3人以上發生失能傷害或因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外洩致1人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
4. 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相關承攬人就該工程於參選年度(參選前1年3月1日至當年2月底)未曾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規定,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合計3次以上、或罰鍰處分金額合計新臺幣75萬元以上,且受處分件次與檢查次數之比例達百分之20。
(三) 優良民間工程獎
1. 工程契約金額2億元以上之工程,依工程機關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2月底止,達30%以上,未達80%。
2. 工程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2億元之工程,依工程機關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2月底止,達20以上,未達80%。
3. 施工期間未發生工作者死亡災害、失能程度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1至9等級之職業災害、1次災害致3人以上發生失能傷害或因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外洩致1人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
4. 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相關承攬人就該工程於參選年度(參選前1年3月1日至當年2月底)未曾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規定,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合計3次以上、或罰鍰處分金額合計新臺幣75萬元以上,且受處分件次與檢查次數之比例達百分之20。
(四) 職場永續健康與安全獎
1. 事業單位協助、輔導及推行職場永續健康與安全等成效顯卓者。
2. 於本市轄內工作場所(含承攬人)在受選拔前3年度(含當年度),未發生工作者死亡災害、失能程度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1至9等級之職業災害、1次災害致3人以上發生失能傷害或因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外洩致1人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
(五)優良人員獎(個人敬業樂業獎)
1. 非工程類之從業人員至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推動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改善安全衛生設施、作業程序、方法等,對促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2) 職業災害處置得宜,使災害損失減至最低限度。
(3) 改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發明或研究,對促進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4) 推動勞工作業環境工程控制及改善,對作業環境監測及其分析方法之開發研究,有具體成果或顯著績效。
(5) 推動職場健康管理、健康促進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等勞工健康保護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6) 辦理職業病預防及推動職業傷病勞工復工管理等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7) 其他對於防止職業災害或職業傷病具有貢獻或發明,具有顯著績效。
(8) 3年內未曾獲頒本獎項者。
2. 工程類之從業人員至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當年度參選優良公共工程,應至少推薦1人,由工程主辦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或施工廠商,檢具推薦表(如附表六)、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具體資料,經當事人同意後,向勞檢處推薦
(2) 規劃推動安全衛生各項政策、方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執行或強化安全工法等具優良事蹟
(3) 辦理優良工程之災害防止技術、工法或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或發明,對促進優良工程安全衛生具顯著效益。
(4) 協助推行安全衛生促進活動具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
(5) 優良工程職業災害之處置得宜,使災害範圍及損失減至最低限度,具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
(6) 3年內未曾獲頒本獎項者
六、各獎項評選標準:
(一) 優良單位獎:
1. A組
(1) 推動安全衛生政策及組織運作8%。
(2) 推動安全衛生管理計畫18%。
(3) 職業災害預防設施20%。
(4) 職場健康管理及健康保護12%。
(5)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活動10%。
(6) 職業災害調查統計與報告12%。
(7) 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20%。
2. B組
(1) 落實承攬管理(如危害告知、協議組織及工作場所巡視等)10%。
(2) 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20%。
(3) 職業災害預防設施20%。
(4) 確實提供勞工防護具15%。
(5) 維護勞工權益(如勞保、雇主意外責任險及健康管理等)15%。
(6) 參與及配合政府機關政策與活動20%。
(二) 職場永續健康與安全獎:
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與工作者涵蓋情形20%。
2. 危害辨識、風險評估及事故調查35%。
3. 職業健康服務與工作者健康促進20%
4. 消除或預防職業傷害與工作相關疾病之相關措施15%。
5. 工作者對於職業健康與安全之參與、諮商及溝通10%。
(三) 優良公共工程獎:
1. 施工安全衛生規劃及風險管理(工程主辦機關)15%。
2. 施工安全衛生源頭設計(設計單位)10%。
3. 施工安全衛生監造技術(監造單位)15%。
4. 安全衛生政策(施工廠商)5%。
5. 安全衛生組織人力及資源(施工廠商)10%。
6. 安全衛生制度計畫及實施與落實(施工廠商)35%。
7. 安全衛生績效稽核及系統評估改善(施工廠商)10%。
(四) 優良民間工程獎:
1. 施工安全衛生規劃及風險管理(業主)15%。
2. 施工安全衛生源頭設計(設計單位)10%。
3. 施工安全衛生監造技術(監造單位)15%。
4. 安全衛生政策(施工廠商)5%。
5. 安全衛生組織人力及資源(施工廠商)10%。
6. 安全衛生制度計畫及實施與落實(施工廠商)35%。
7. 安全衛生績效稽核及系統評估改善(施工廠商)10%。
(五)優良人員獎(個人敬業樂業獎):
1. 推動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理、自主管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改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作業程序、方法等,對促進事業單位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績效20%。
2. 職業災害處置得宜,使災害損失減至最低限度15%。
3. 改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發明或研究,對促進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績效20%。
4. 推動工作者作業環境工程控制及改善,對有害物作業環境測定及其分析方法之開發研究,有具體成果或顯著績效10%。
5. 推動職場健康管理、健康促進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等勞工健康保護工作,具有顯著績效15%。
6. 辦理職業病預防及推動職業傷病勞工復工管理等工作,具有顯著續效10%。
7. 其他對於防止職業災害或職業傷病具有貢獻或發明,具有顯著績效10%。
七、選拔評選程序:
(一) 選拔活動訊息於辦理表揚活動前2個月起,以新聞稿、網際網路等方式公佈,並開始受理參選單位或人員之自薦或推薦報名。
(二) 參選各獎項之自薦或推薦表,詳如附表一至六。
(三) 本獎選拔評選業務由勞檢處組織新北市工安獎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必要時得另聘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
(四) 本獎之評選,分初審及決審二級:
1. 初審:由勞檢處先行針對參選資格及應附資料實施書面審查,符合決審條件者,即提評選委員會評選。
2. 決審:由評選委員會依下列參選獎項及評選方式辦理,以決定得獎者。
(1) 優良單位獎(A組)、優良公共工程獎、優良民間工程獎:辦理書面審查及現場評鑑。
(2) 優良單位獎(B組)、職場永續健康與安全及個人敬業樂業獎:辦理書面審查及簡報。前項評選委員會之評審項目及權重依附表一至附表六規定事項辦理。
八、等第及獎額:
(一) 等第:評選總分達75分以上未達85分者頒給優等獎,85分以上者頒給特優獎
(二) 獎額:每獎項最多取10名為原則,視實際評選狀況而定。
九、 獎勵方式:
(一) 頒發獎座(狀)一面予獲獎之單位或人員,並公開表揚;另工程類之工程主辦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各頒發獎座(狀)一面;同一單位於同一工程得獎,以頒發獎座(狀)一面為原則;另建議獲獎單位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
(二) 勞檢處得自獲獎之單位、人員及公共(民間)工程中,擇優推薦參加勞動部辦理之全國性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人員及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
(三) 獲頒優良公共工程特優獎之事業單位,依「新北市政府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獎勵作業要點」規定,於獎狀所載日期1年內參加新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所辦理之公共工程採購招標案時,得享有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的減收,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為限;惟獲獎後所屬工程於轄內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1、2、4款所稱之職業災害(以下簡稱職安法職業災害)(含下級承攬人),應自勞檢處事實調查確定之日起不再適用前開獎勵,並應補繳已減收之金額。
(四) 勞檢處於網站刊載獲獎單位及人員資訊;惟如獲獎後所屬工作場所於轄內發生職安法第37條第2項第1、2、4款所稱之職業災害(含下級承攬人、地區事業單位),得刪除該獲獎資訊。
十、各獲獎單位及人員在頒獎前或獲獎後,如所屬工作場所於轄內發生職安法第37條第2項第1、2、4款所稱之職業災害(含下級承攬人、地區事業單位),得取消得獎資格或追回已頒發之獎座(狀)。
十一、參選單位或人員經勞檢處事後調查確認,送審資料與事實不符、侵害他人權益或提報不確實之成果數據,將取消其參選或得獎資格,包括追回獎座(狀)及追究應負的法律責任。
十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勞檢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三、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最近修改日期:113/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