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
一、為表揚及鼓勵轄內事業單位及個人積極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創造工作者安全與健康的工作環境,以及預防工作者發生職業災害,特訂定本計畫。
二、新北市工安獎(以下簡稱本獎)主辦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承辦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勞檢處)。
三、本計畫選拔對象:轄內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具有卓著績效之事業單位、各級機關學校,或對職業安全衛生具有特殊貢獻之個人。
四、本獎之參選得為自薦或機關、團體推薦,自薦或推薦者應填妥自薦(推薦)表(含檢具相關佐證資料)擇一獎項參選(個人獎項除外),其中參選優良公共工程獎者得經相關工程主辦機關、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用印後,檢附相關資料向勞檢處提出申請(檢附之參選資料事後不予退還);另報名方式可於報名期限內,將申請資料逕送本府勞檢處櫃檯登記受理或採郵寄掛號(郵寄地址:新北市板橋區華江一路216 號1 樓,並請於信封封面註明「報名:新北市工安獎」)、電子郵件(報名電子信箱詳附表推薦自薦表)送,其中電子郵件報名者,請於郵件寄出後致電承辦人員(報名電話詳附表一至五),取得確認收訖申請資料之電子郵件始完成申請程序;另為響應節能減碳,建議以電子郵件方式繳交。
五、本獎獎項及參選資格:
(一) 優良單位獎
1. 事業單位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有顯著成效者。
2. 所屬工作場所(含承攬人)在受選拔前3 年度(含當年度),未發生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第二點所稱之重大災害、或勞工失能程度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九等級之職業災害、1 次罹災致3 人以上失能傷害或毒氣外洩致1 人以上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
3. 受選拔前3 年度之失能傷害頻率、失能傷害嚴重率均低於同行業平均值。
4. 受選拔前4 年度未曾連續4 年獲優良單位獎。
5. 依事業單位規模及選擇分組參選:
(1) A 組:僱用勞工人數在30 人以上。
(2) B 組:僱用勞工人數未達30 人。
未達30 人之事業單位得自願參選A 組,惟申請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申請變更。
(二) 優良公共工程獎
1. 工程契約金額2 億元以上之工程,依工程機關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2 月底止,達30%以上,未達90%。
2. 工程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2 億元之工程,依工程機關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2 月底止,達20%以上,未達80%。
3. 施工期間未發生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第二點所稱之重大災害、失能程度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1 至9 等級之職業災害、1 次災害致3 人以上發生失能傷害或因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外洩致1 人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
4. 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相關承攬人就該工程於參選年度(參選前1 年3 月1 日至當年2 月底)未曾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規定,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合計3 次以上、或罰鍰處分金額合計新臺幣150 萬元以上,且受處分件次與檢查次數之比例達20%。
(三) 優良民間工程獎
1. 依業主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2月底止,達30%以上,或於參選年度第一季或前一年度完工。
2. 施工期間未發生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第二點所稱之重大災害、失能程度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1 至9 等級之職業災害、1 次災害致3 人以上發生失能傷害或因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外洩致1 人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
3. 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相關承攬人就該工程於參選年度(參選前1 年3 月1 日至當年2 月底)未曾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規定,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合計3 次以上、或罰鍰處分金額合計新臺幣150 萬元以上,且受處分件次與檢查次數之比例達20%。
(四)優良人員獎
1. 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之從業人員(個人敬業樂業獎)至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推動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改善安全衛生設施、作業程序、方法等,對促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2) 職業災害處置得宜,使災害損失減至最低限度。
(3) 改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發明或研究,對促進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4) 推動勞工作業環境工程控制及改善,對作業環境監測及其分析方法之開發研究,有具體成果或顯著績效。
(5) 推動職場健康管理、健康促進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等勞工健康保護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6) 辦理職業病預防及推動職業傷病勞工復工管理等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7) 其他對於防止職業災害或職業傷病具有貢獻或發明,具有顯著績效。
(8)3 年內未曾獲頒本獎項者。
2. 推行勞工健康服務優良之從業人員(個人健康守護獎)至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依事業單位特性訂定勞工健康服務計畫,並運用PDCA 等管理工具及策略據以執行,有效推動勞工身心健康保護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2) 整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資源,共同評估職場健康危害風險,並提出具體的改進方案,有效降低工作相關健康危害,有具體事蹟。
(3) 運用相關策略,主動找出並追蹤職業健康高風險勞工,訂定具體或創新之勞工健康管理方案,具有顯著績效。
(4) 依據職業傷病勞工狀況,訂定個別化復工計畫,包含工作環境適應性調整與復工過程之專業支持及持續追蹤機制,協助勞工順利復工,具有顯著績效。
(5)參與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會議,爭取高階主管支持與承諾,提供資源及編列經費預算,推動健康服務計畫,具有顯著績效。
(6)參與職業衛生或健康相關研究或創新,並實際運用,對勞工健康保護有具體事蹟或顯著績效。
(7)其他對於工作相關疾病預防或勞工健康保護具特殊貢獻或發明,具有績效顯著。
(8)3 年內未曾獲頒本獎項者。
六、各獎項評選標準:
(一) 優良單位獎:
1. A組
(1)推動安全衛生政策及組織運作8%。
(2) 推動安全衛生管理計畫20%。
(3) 職業災害預防設施20%。
(4) 職場健康管理及健康保護12%。
(5)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活動10%。
(6) 職業災害調查統計與報告10%。
(7) 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20%。
2. B組
(1) 落實承攬管理(如危害告知、協議組織及工作場所巡視等)10%。
(2) 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20%。
(3) 職業災害預防設施20%。
(4) 確實提供勞工防護具15%。
(5) 維護勞工權益(如勞保、雇主意外責任險及健康管理等)15%。
(6) 參與及配合政府機關政策與活動20%。
(二) 優良公共工程獎:
1. 施工安全衛生規劃及風險管理(工程主辦機關)15%。
2. 施工安全衛生源頭設計(設計單位)10%。
3. 施工安全衛生監造技術(監造單位)15%。
4. 安全衛生政策(施工廠商)5%。
5. 安全衛生組織人力及資源(施工廠商)10%。
6. 安全衛生制度計畫及實施與落實(施工廠商)35%。
7. 安全衛生績效稽核及系統評估改善(施工廠商)10%。
(三) 優良民間工程獎:
1. 施工安全衛生規劃及風險管理(業主)15%。
2. 施工安全衛生源頭設計(設計單位)10%。
3. 施工安全衛生監造技術(監造單位)15%。
4. 安全衛生政策(施工廠商)5%。
5. 安全衛生組織人力及資源(施工廠商)10%。
6. 安全衛生制度計畫及實施與落實(施工廠商)35%。
7. 安全衛生績效稽核及系統評估改善(施工廠商)10%。
(四)優良人員獎:
1. 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人員獎(個人敬業樂業獎):
(1)推動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理、自主管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改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作業程序、方法等,對促進事業單位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績效20%。
(2)職業災害處置得宜,使災害損失減至最低限度15%。
(3)改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發明或研究,對促進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績效20%。
(4)推動工作者作業環境工程控制及改善,對有害物作業環境測定及其分析方法之開發研究,有具體成果或顯著績效10%。
(5)推動職場健康管理、健康促進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等勞工健康保護工作,具有顯著績效15%。
(6)辦理職業病預防及推動職業傷病勞工復工管理等工作,具有顯著續效10%。
(7)其他對於防止職業災害或職業傷病具有貢獻或發明,具有顯著績效10%。
2. 推行勞工健康服務優良人員獎(個人健康守護獎):
(1)依事業單位特性訂定勞工健康服務計畫,並運用PDCA等管理工具及策略據以執行,有效推動勞工身心健康保護工作,具有顯著績效20%。
(2)整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資源,共同評估職場健康危害風險,並提出具體的改進方案,有效降低工作相關健康危害,有具體事蹟20%。
(3)運用相關策略,主動找出並追蹤職業健康高風險勞工,訂定具體或創新之勞工健康管理方案,具有顯著績效15%。
(4)依據職業傷病勞工狀況,訂定個別化復工計畫,包含工作環境適應性調整與復工過程之專業支持及持續追蹤機制,協助勞工順利復工,具有顯著績效15%。
(5)參與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會議,爭取高階主管支持與承諾,提供資源及編列經費預算,推動健康服務計畫,具有顯著績效10%。
(6)參與職業衛生或健康相關研究或創新,並實際運用,對勞工健康保護有具體事蹟或顯著績效10%。
(7)其他對於工作相關疾病預防或勞工健康保護具特殊貢獻或發明,具有績效顯著10%。
七、選拔評選程序:
(一) 選拔活動訊息於辦理表揚活動前,以新聞稿、網際網路等方式公佈,並開始受理參選單位或人員之自薦或推薦報名。
(二) 事業單位之同一標的工程就本計畫第五點第(一)款至第(三)款獎項中,僅可擇一獎項參賽。另參選各獎項之自薦或推薦表,詳如附表一至五。
(三) 本獎選拔評選業務由勞檢處組織新北市工安獎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必要時得另聘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
(四) 本獎之評選,分初審及決審二階段:
1. 初審:由勞檢處先行針對參選資格及應附資料實施書面審查,符合決審條件者,即提評選委員會評選。
2. 決審決審:由評選委員會依下列參選獎項及評選方式辦理,以決定得獎者。
(1) 優良單位獎(A 組)、優良公共工程獎、優良民間工程獎:辦理書面審查及現場評鑑。
(2) 優良單位獎(B 組)及優良人員獎:辦理書面審查及簡報。
前項評選委員會之評審項目及權重依附表一至五規定事項辦理。
八、等第及獎額:
(一) 等第:評選總分達90 分以上者頒給特優獎,80 分以上未達90分者頒給優等獎。
(二) 獎額:每獎項最多取10 名為原則,視實際評選狀況而定。
九、 獎勵方式:
(一) 獲頒特優獎之事業單位及人員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只,而獲頒優等獎之事業單位及人員頒發獎座一座,並統一公開表揚;另工程類之工程主辦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各頒發獎座一面;同一單位於同一工程得獎,以頒發獎座一座為原則;另建議獲獎單位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
(二) 勞檢處得自獲獎之優良單位(A 組)及人員中,擇優推薦參加勞動部辦理之全國性「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人員」選拔;另優良公共工程及優良民間工程中,得擇優推薦參加勞動部辦理之全國性「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
(三) 獲頒優良公共工程特優獎之事業單位,依「新北市政府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獎勵作業要點」規定,於獎狀所載日期1 年內參加新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所辦理之公共工程採購招標案時,得享有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的減收,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為限;惟獲獎後所屬工程於轄內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 條第2 項第1、2、4 款所稱之職業災害(以下簡稱職安法職業災害)(含下級承攬人),應自勞檢處事實調查確定之日起不再適用前開獎勵,並應補繳已減收之金額。
(四) 勞檢處於網站刊載獲獎單位及人員資訊;惟如獲獎後所屬工作場所於轄內發生職安法第37 條第2 項第1、2、4 款所稱之職業災害(含下級承攬人、地區事業單位),得刪除該獲獎資訊。
十、各獲獎單位及人員在頒獎前,如所屬工作場所發生職安法第37 條第2項第1、2、4 款所稱之職業災害(含下級承攬人、地區事業單位),取消得獎資格;另獲獎後,如所屬工作場所於轄內發生職安法第37 條第2 項第1、2、4 款所稱之職業災害(含下級承攬人、地區事業單位),追回已頒發之獎座。
十一、參選單位或人員經勞檢處事後調查確認,送審資料與事實不符、侵害他人權益或提報不確實之成果數據,將取消其參選或得獎資格,包括追回獎座及追究應負的法律責任。
十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勞檢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三、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最近修改日期:115/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