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為協助就業弱勢者就業準備及就業適應,透過事業單位或團體,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機會,使其重返職場。凡依法辦理登記或立案之事業單位、依法取得設立許可之民間團體,可向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機會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本計畫所稱個案,指依附表一認定,並有就業意願之下列失業者:
個案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於參與本計畫前填寫參與意願書始得參與。
本計畫補助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另補助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以實際核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金額之百分之三十核給。每次補助期間最長以3個月為限。但屬高齡者、身心障礙者、更生受保護人、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及施用毒品者之個案,經執行單位評估同意後得延長至6個月。補助進用人數以申請日前最近1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30%為限,最多不超過10人;用人單位員工數為10人以下者,最多得補助3人,另執行單位得依權責綜合考量核定用人單位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人數。
有意申請之事業單位或民間團體可向新北市政府所屬就業服務站臺提出申請。
最近修改日期:11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