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歇業註銷
事業單位欲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9條:「事業單位於依本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之給與標準給付勞工退休金後,已無須依本法支付勞工退休金時,得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已無適用本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者,亦同。」及同法第10條:「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先行作為本法之勞工資遣費,再作為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資遣費。有賸餘時,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未能依第4條規定領回時,得由該事業單位向指定之金融機構申領。」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就業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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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日期:11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