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設置視障按摩小棧經營單位訊息
一、依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規定辦理。
二、目的:為協助本市視障按摩師就業,獲得社會大眾對視障按摩專業之認同與肯定,規劃於本市公有場地空間設置視障按摩小棧,公開遴選具專業能力之經營團隊負責營運。
三、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
四、經營單位資格:(下列兩項均須符合)
(一)組織、財務健全之財團(社團)法人,其章程內明訂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者。
(二)已從事視障按摩社福團體或已於本市轄內經營視障按摩小棧,具備實務營運經驗者。
五、場地設置地點:共2處(可參與多處遴選)。
(一)場地1:新北市政府市府大樓B1東側
1.場地面積:約9坪 (長:6公尺寬:5公尺),實際面積以現場建築物為準。
2.契約期間:116年1月1日至118年12月31日止。
3.設備配置建議:可設置按摩床3張,按摩椅1張,每日可排班3位按摩師及1位行政人員。
(二)場地2:新北市政府第二行政中心B1(捷運先嗇宮站3號出口旁)
1.場地面積:約17.4坪,實際面積以現場建築物為準。
2.契約期間:簽約日至118年12月31日止。
3.其他費用:
(1)每月依小棧內實際使用水、電費依期繳納,另每年需配合繳交房屋稅及地價稅。
(2)其他因場地所需衍生之必要費用。
4.設備配置建議:可設置按摩床4張,腳底按摩椅2張、按摩椅2張,每日可排班5-6位按摩師及1位行政人員。
(三)場地2「新北市政府第二行政中心B1」目前仍為施工中工地,實際使用時程及營運條件,須視相關工程進度,飾裝作業,場地設計圖審核及配合辦理之相關活動安排;經營單位應配合場地機關整體規劃與調度,並於場地完成點交及相關作業確認後,始得進行正式營運。
(四)經營單位於營運期間,應符合並遵循場地相關公共安全、消防安全及建築管理等法令規定;如因實際營運需求或場地機關要求,須辦理建築物使用類別變更、用途調整、消防審查或其他依法應辦理之行政作業時,應配合辦理並依相關法令提供所需文件,其是否核准仍依各該主管機關審認結果為準。
(五)經營單位應於正式營運前,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報本局備查:
(1)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2)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如依法需辦理者)。(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文件。(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證明文件。(5)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契約影本。(6)安全防護計畫(含緊急狀況處理及通報規定)。(7)其他必要之文件。
六、應檢附資料:
申請單位應於受理期限內,備妥企劃書及相關文件送本局:
(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辦理視障按摩小棧遴選單位申請表(附表)。
(二)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最近年度財務報表。
(三)近半年內理監事會議紀錄(含簽到紀錄)。
(四)營運企劃書,其內容至少應包含:
1.計畫目的
2.計畫名稱
3.機構概況
4.計畫實施項目與管理(含營運狀況、組織架構、財務情形及承辦相關計畫執行經驗)
(1)人員配置與管理(含管理人員設置、按摩師之進用資格及排班制度、在職訓練規劃)
(2)財務管理機制(含管理費及相關收入之運用與控管方式)
5.行銷廣宣方式(含宣導策略及宣導途徑)
6.督導及查核方式
7.預期績效與具體績效指標
8.其他創新或加值服務
(五)視障按摩小棧經營相關資料(包含既有小棧情形、設立時間、按摩師名冊及收入概況)。
檢附資料及營運企劃書,請以紙本1式10份(裝訂成冊)及電子檔1份,送達至本局身障就業輔導科(地址: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7樓)。
七、受理時間及送件方式:
(一)受理期間:自即日起至115年3月6日下午4時前 (以郵戳為憑或本局收件人親簽為準)
(二)聯絡資訊:電話(02)2960-3456分機6322,承辦人:王小姐
八、遴選方式與程序:由本局邀集內、外部專家學者代表組成審查小組,辦理遴選作業,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
(一)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格審查,資格不符者逕予退件;文件不齊者限期補件,逾期未補件者視同放棄。
(二)複審:由本局組成「新北市按摩小棧審查小組」就企劃書內容進行遴選。
(三)遴選項目及配分:
1.機構概況(20%)
2.計畫實施項目、內容(含按摩師管理)(30%)
3.行銷廣宣方式(20%)
4.督導查核與預期績效(20%)
5.創新或加值服務(10%)
(四)遴選會議時間及地點,另案通知申請單位。
最近修改日期:115/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