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設立
勞工退休準備金規範於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另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於5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
而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勞工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於5年內仍得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勞工自舊制改選擇適用新制期間將於民國99年6月30日屆滿,勞工屆期未選擇新制者,自期滿之日起仍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
現行事業單位提存於臺灣銀行信託部的勞工退休準備金,為事業單位於適用勞動基準法按月所提撥,該準備金之所有權屬於雇主,係為未來勞工如符合退休條件時,事業單位可用於支付勞工退休金預為準備的制度。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就業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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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日期:113/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