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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訂定工作規則
事業單位於僱用勞工人數滿30人時即應依其事業性質、法令、勞資協議及既有的人事管理制度就以下事項訂立工作規則,於30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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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 分機 6442、6527、6535、6510
最近修改日期:112/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