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
為使在本市提供勞務之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工法)規定,或遭受性騷擾經事業單位或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成立者所需之法律諮詢或扶助,以加強被害者之保障機制,維護就業平等權益,營造安全平等之友善職場,依性工法第37條第1項、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第2條規定及勞動部115年度補助地方政府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計畫訂定之。
如符合前開情形,且有法律諮詢或扶助之需求,可檢附申請書及相關附件,向本局申請補助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
補助內容概述如下:
一、申請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0月30日止。
二、補助對象:
(一)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性工法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者。
(二)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且經事業單位或地方主管機關依性工法認定為性騷擾事件成立,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者。
(三)符合前開資格之申請者死亡,得由其承受訴訟者或其繼承人依規定申請補助。
(四)申請人於申請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時,除須符合前開申請資格之一外,其資力狀況亦須符合下列情形:
1.最近1年個人綜合所得稅平均每月收入總計未逾新臺幣(下同)6萬5仟元。
2.最近1年個人名下資產總額未逾300萬元。但申請人名下之自住不動產,不含計在內。
三、申請補助期限:
(一) 本次計畫各項補助之申請,申請人最晚不得逾115年10月30日前提出。
(二) 申請人應於提起各審民事訴訟、聲請強制執行等程序終結前提出,逾期者不予受理。但訴訟經法院裁定暫免裁判費者,有關裁判費補助之申請,至遲應於收受法院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三)申請人於113年3月8日性工法施行前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且於性工法施行後,仍繫屬於法院尚未終結者,仍須於前開期限內提出。
四、補助項目:
(一)法律諮詢。
(二)律師代撰書狀之費用。
(三)勞動調解程序、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及其必要費用。
(四)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就業安全科
電話:02-29603456 分機 6356~6358、6361、6363~6367
傳真:02-89522178
最近修改日期:115/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