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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
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至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得提經各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暫停提撥。」各事業單位經過試算,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至足以支應全體勞工日後符合退休要件請領退休金之總額現值,得提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通過後,報請本局核准暫停提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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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就業安全科
電話:02-29603456 分機 6334~6344、6346~6348、6408
最近修改日期:11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