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交通補助金
凡設籍本市有工作意願及工作能力且失業中之特定對象,均可向本府所屬就業服務站臺申請。
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及高齡者(45歲以上)、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被保護人、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被害人、連續失業六個月以上者、二度就業婦女、新住民、其他經本市認為有必要者(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人員)
申請補助者必須未領取中央補助之求職交通津貼。
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影印後歸還)及下列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別 | 應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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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力負擔家計者 | 15 歲至 65 歲受撫養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 |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45歲以上) | 相關證明文件(可以系統代為查調) |
身心障礙者 | 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可以系統代為查詢) |
原住民 | 註記原住民身份之戶口名簿影本(可以系統代為查調)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可以系統代為查詢) |
更生被保護人 | 更生被保護人身分證明書影本 |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 相關證明文件(如保護令、法院裁判書、報案單) |
二度就業婦女 | 勞保明細表 |
連續失業六個月以上者 | 勞保明細表 |
新住民 | 居留證正反面影本(以居留證記載之地址視為設籍地) |
其他經本市認為有必要者 |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人員(相關證明文件) |
至本府所屬就業服務站(臺)辦理求職登記,經開立介紹卡推介工作而實際前往面試,每人每次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新臺幣200元,每人每年度以發給 3 次為限,而領取補助金者其應徵結果,應於 7 日內填具推介回覆卡,通知原開立介紹卡之站(臺),逾期未通知回覆者,當年度將不再發給。
最近修改日期:11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