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視障按摩據點及經營輔導補助計畫申請
(一)私人按摩院所設備更新補助:按摩院所場地以活動式區隔,提供按摩服務場所,住家須有獨立空間。
1. 持有按摩技術士證,設籍並居住本市繼續6個月以上,且於本市有實際經營視障按摩院所之視障業者。
2. 最近3年內未曾領有政府機關自力更生創業補助或未獲本計畫相同設施設備之補助。
3. 經營之按摩院無進用明眼按摩師或未有其他不法之情事。
4. 視障按摩院所負責人自送件申請日起至核定補助後1年內均未擔任申請案以外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有企業受僱情事。
(二)駐點按摩小棧設備更新補助:
1. 本局輔導設置之按摩小棧。
2. 最近3年內未獲本計畫相同設施設備之補助。
(一)自即日起受理申請至114年7月20日下午5時止,申請者檢具應備文件親自送達或以郵寄(郵寄日期以郵戳為憑,親送須於截止日當日下午5時前送達),逾期不予受理。
(二)郵寄或親送地點:(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7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身障就業輔導科」。
(一)依「視障按摩據點及經營輔導補助計畫經費標準表」規定(附件)。
(二)私人按摩院所每案申請補助金額標準:依按摩院所經營績效、營業面積、按摩師人數及經營輔導團之建議,提供每案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20萬元整。
(三)駐點按摩小棧每一駐點小棧補助金額標準:依排班按摩師人數計算,4人以下最高金額新臺幣20萬元整,5至6人最高金額新臺幣25萬元整,7人以上最高金額新臺幣30萬元整。
下載《附件1.114年度視障按摩據點及經營輔導補助計畫(含補助經費標準表)》(.doc, 100KB)
下載《附件2.私人按摩院所申請書》(.xls, 38.5KB)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身障就業輔導科
電話:02-29603456 分機6322
最近修改日期:114/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