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重申性別平等工作法對職場性騷擾防治之規定,雇主應依法採取相關措施。
一、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發生之責任,不論是否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皆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前開所稱「立即」,係要求雇主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即時」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包含採行避免被害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並對被害人提供(轉介)諮詢、醫療、心理諮商或社會福利資源等必要之協助;前開雇主責任,不因被害人離職而得予免除。又,雇主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二、雇主如未依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措施,依本法第38條之1規定,應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另為協助雇主落實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規範,勞動部已彙整地方政府提供性騷擾被害人使用之相關資源,包括諮詢、醫療、心理諮商、法律扶助等服務,置於勞動部官網及就業平等網(網址:https://eeweb.mol.gov.tw)「職場性騷擾防治專區」,歡迎各界參考運用。
115/04/10
就業安全科
最近修改日期:11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