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節適逢週六 勞資應協商調移休假日
【新北市訊】5月1日勞動節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之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勞工休假。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則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因今年勞動節為星期六,國定假日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則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但應確實將調移實施的休假日讓勞工知悉,以免造成勞工誤解。
勞工局補充說明,若國定假日出勤工作時數於8小時以內,月薪制勞工應加給1日工資,時薪制勞工則應針對出勤時數加倍給薪;至於超過8小時部分,無論為月薪制或時薪制,皆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給加班費,且事業單位應於當月工資明細表記載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數額,以免不必要的爭議。
勞工局強調,勞動節雖屬勞工的節日,但仍有許多勞工須堅守崗位提供勞務,如客運業、餐飲業、批發零售業、保全業、醫療服務業等,事業單位應確實保障該等勞工權益。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
資料詳洽:勞動檢查處一般檢查科22523299 分機303-324
110/04/20
勞動檢查處
最近修改日期:110/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