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連假出勤 新北勞工局提醒加班費這樣算!
【新北市訊】今(110)年9月21日(星期二)中秋節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俗稱國定假日),依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本週六(9月11日)公務機關上班,中秋能連假4天。事業單位如與勞工約定依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在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實施8週彈性工時的前提下,今年也可將9月11日(星期六)的休息日調移至9月20日(星期一)實施,讓勞工享有9月18日至21日的中秋連假。
事業單位經上述程序調移休息日後,若因業務需求,經勞工同意於9月11日及中秋連假期間出勤,因出勤日期的性質不同,將產生不同的加班費計算方式(如下圖,以全時月薪制勞工為例):
9月11日(與9月20日調移成工作日)勞工出勤,毋須給付加班費。
9月18日及20日(與9月11日調移)為休息日,當日出勤前2小時內,每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再加給1⅓倍,出勤第3至8小時者,每小時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再加給1⅔倍。
9月21日中秋節為國定假日,雇主除了照給當日工資外,應再加發1日工資。
9月19日為例假,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外,不得使勞工於當日出勤。
勞工局提醒,部分工時勞工不適用彈性工時,也沒有調移中秋節法定休假日的問題。若雇主使部分工時勞工於9月21日出勤,至少應按出勤時數乘以2倍時薪計給工資。至於部分工時勞工若於休息日出勤(單週上到6天班),計薪標準與上述全時月薪制勞工相同,雇主亦不得使其於例假出勤。
勞工局強調,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
資料詳洽:勞動檢查處一般檢查科22523299 分機303-324
110/09/09
勞動檢查處
最近修改日期:11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