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春節出勤 加班倍率要小心
【新北市訊】農曆除夕、春節(農曆初一至初三)這4天均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給薪,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至於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勞工局表示,事業單位如按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調整春節9日連假(即1月29日至2月6日)者,應依勞基法8週彈性工時規定,經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適用,採一日換一日之方式安排出勤。以勞資雙方原約定星期六為休息日,星期日為例假日為例,即同意將原為休息日的1月22日(星期六)與2月4日(星期五)工作日對調,形成9天春節連假;因1月22日變成補班日,勞工當日出勤就沒有休息日加班費問題。但為避免日後工資計算爭議,建議事業單位將休息日與工作日對調情形於班表或行事曆上註明,讓勞工明瞭。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因出勤日性質不同,將影響工資計算,已提供計算說明並製作「111年農曆春節出勤加班費倍率圖」供事業單位計算參考。
假設勞工月薪28,800元(以28,8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約120元),出勤8小時,連假期間出勤工資計算方式如下:
1月29日及2月4日、5日性質為休息日,若單日出勤8小時加班費約為1,524元。
試算:120元×1又1/3×2小時+120元×1又2/3×6小時≒1,524元
1月31日至2月3日性質為法定休假日(除夕、初一至初三),若出勤8小時以內,應加發1日工資960元。
試算:120元×8小時=960元
1月30日及2月6日性質為例假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如有出勤,出勤8小時以內均加發1日工資。
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如有休息日出勤工資或法定休假日出勤工資給付不足情形,依法可分別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以免觸法受罰。
資料詳洽:勞動檢查處一般檢查科22523299 分機303-324
111/01/19
勞動檢查處
最近修改日期:11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