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新北市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裝潢、設備新購汰換維修及搬遷補助計畫
壹、依據
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辦理。
貳、目的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庇護工場拓展營運項目、用於搬遷或改善營業環境及新增、維護設備,以增加其競爭力,特辦理本計畫。
參、補助對象
許可設立於本市之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及本局委託單位團體經營管理之庇護工場(以下稱庇護工場),以近3年內未獲本局或其他政府機關、學校或民間機構、團體補助裝潢及設備之新購、汰換、維修或搬遷為優先。
肆、補助原則
一、裝潢及設備之汰換維修費
於本計畫預算額度與補助項目及標準範圍內,依庇護工場之申請內容、執行能力及經本局核定服務庇護性就業者與職場見習者規模(如下)核算裝潢、設備新購汰換維修經費,每案最高補助各核定項目總額之百分之八十,受補助庇護工場應備自籌款。
(一)庇護性就業者與見習人數6人以下:每案最高得補助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
(二)庇護性就業者與見習人數7-12人:每案最高得補助40萬元。
(三)庇護性就業者與見習人數13-18人:每案最高得補助50萬元。
(四)庇護性就業者與見習人數19-24人:每案最高得補助60萬元。
(五)庇護性就業者與見習人數25-30人:每案最高得補助70萬元。
(六)庇護性就業者與見習人數31人以上:每增加服務1人得增加補助1萬元,每案最高得補助88萬元。
二、搬遷相關費用
於本計畫預算額度與補助項目及標準範圍內,依庇護工場之申請內容執行能力及經本局核定服務庇護性就業者與職場見習者規模(如下)核算搬遷相關費用。
(一)庇護性就業者與見習人數6人以下:每案最高得補助新臺幣(以下同)46萬元。
(二)庇護性就業者與見習人數7-12人:每案最高得補助56萬元。
(三)庇護性就業者與見習人數13-18人:每案最高得補助66萬元。
(四)庇護性就業者與見習人數19-24人:每案最高得補助76萬元。
(五)庇護性就業者與見習人數25-30人:每案最高得補助86萬元。
(六)庇護性就業者與見習人數31人以上:每增加服務1人得增加補助1萬元,每案最高得補助110萬元。
伍、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裝潢、設備新購汰換維修費用
(一)裝潢汰換、維修與改善:每坪最高補助1萬元,每案最高得補助20萬元。
(二)設備汰換與維修:含營運機具、公安消防設備、無障礙環境設施。汰換與維修之單價如逾10萬元,須敘明理由。
(三)設備新購:含營運機具、公安消防設備、無障礙環境設施,新購設備之單價如逾10萬元,須敘明理由。工場現有財物清冊含相同或相近設備時,該項目應優先以汰換或維修方式辦理,仍有額外需求者始得申請新購。
二、搬遷相關費用
(一)裝潢:每坪最高補助1萬2千元,每案最高補助18萬元。
(二)設備新購:含營運機具、公安消防設備、無障礙環境設備。營運機具以租用為原則,惟10萬元以下之單項設備,經說明其必要性得予購置。
(三)搬運費:營運機具之搬運,每案最高補助10萬元。
本項搬遷相關費用為每3年補助1次。
陸、申請方式
於本局通知期限內,檢具下列書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1)。
二、估價單(單項金額達1萬元以上者檢附1張,單項金額達10萬元以上者檢附3張,並需經報價單位與其經辦人核章)。
三、欲汰換或維修項目之照片名冊(附件2-1)(未申請汰換或維修之庇護工場免附)。
四、工場現有財物清冊(附件3)。
五、申請裝潢汰換、維修或改善者,請於計畫公告日起至112年3月17日前提出申請,並檢附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裝修計畫圖說、工程預算書等資料。建築物非自有者,加附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
六、申請搬遷相關費用者,請於計畫公告之日起至112年6月底前提出申請,並檢附搬遷計畫書、核發之設立許可證、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裝修設計圖說、工程預算書等資料。建築物非自有者,加附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
柒、審查方式
由本局以實質認定方式辦理,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委員會審議。
捌、執行期程
一、裝潢、設備新購汰換維修
受補助庇護工場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及經費等確實執行,並於核定補助日起3個月內辦理完妥,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核准補助內容者,應於原補助經費額度內,以書面報請本局核准後,始得變更執行。
二、搬遷
受補助庇護工場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及經費等確實執行,並於核定補助日起於核定之搬遷計畫期程內(至遲於本年度11月30日前)辦理完妥,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核准補助內容者,應於原補助經費額度內,以書面報請本局核准後,始得變更執行。
玖、經費撥付及核銷
一、受補助庇護工場依規定期程執行完妥後,檢附原始憑證(以取得發票之合法憑證為原則)、財物增加清冊(附件4)、財物報廢單(附件5)(未申請汰換或維修之庇護工場免附)及照片名冊(附件2-2)、成果報告(附件6)、領據及自籌款憑證影本或其他支用證明等資料送本局辦理。
二、受補助庇護工場應按本局核定各項目之補助比例,相對提列自籌款。如有單一品項單價之合法原始憑證總額低於原申請金額者,依原核定補助之比例撥補。申請搬遷相關費用補助者,依原核定補助費用辦理。
拾、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庇護工場於辦理採購時,其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事宜,應參照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庇護工場於辦理搬遷、裝潢汰換、維修或改善時,應依據建築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庇護工場運用補助款購置之財物,應獨立列冊登記妥慎保管,並按照財物編號於顯明處逐一黏貼財物標籤,其標籤式樣以簡明扼要為主,內容包括機關名稱、財物名稱、財物編號、購置日期、 使用年限、保管單位、補助單位等資料為原則(附件7),標籤質料須經久耐用,確保清晰可辨識,否則應予更新製作。
四、各類財物最低使用年限,依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為準,但新北市政府訂有較長使用年限者,從其規定。
五、受補助庇護工場如已無繼續使用設備之需求或終止營業,應報請本局調查轄區其他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單位之需要,交付使用,不得擅自變賣或作為私人使用
六、本局得派員抽查實際執行情形,受補助庇護工場除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以供備查外,應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其查核報告列入賡續補助依據。
七、經核准補助之項目,再獲其他政府機關、學校或民間機構、團體補助者,受補助庇護工場應主動申報,不得請領本補助,如有重複請領者,應予繳回。
八、受補助庇護工場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形,除應繳回已補助之經費外,本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1年至3年。
112/02/08
身障就業輔導科
最近修改日期:112/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