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請假
申請資格 | 日數 | 工資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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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 | 每月得請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併入病假計算。 | 薪資減半發給(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 |
每年計有3日生理假不併入普通傷病假計算;另無論併入及不併入普通傷病假,生理假期間工資均減半發給。且受僱者為生理假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扣發全勤獎金。
申請資格 | 日數 | 工資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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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分娩前後 | 8星期 | 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不得扣全勤獎金)(勞動基準法第50條) |
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 | 4星期 | |
妊娠2-3個月流產 | 1星期 | 勞工選擇請產假者可不給薪,但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請普通傷病假、事假及特別休假者,依相關規定辦理,但普通傷病假不得扣發全勤獎金。(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 |
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 | 5日 |
申請資格 | 日數 | 工資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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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妊娠期間 | 7日 | 薪資照給(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 |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依規定申請產檢假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資格 | 日數 | 工資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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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之配偶產檢或分娩 | 7日 | 薪資照給(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 |
申請資格 | 日數 | 工資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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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工任職滿6個月 2.撫育未滿3歲子女 |
1.至少6個月最多2年。針對需要少於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勞工,勞工得向雇主申請30日以上的短期育嬰留職停薪,並以2次為限。 2.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
無薪(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 |
申請資格 | 日數 | 工資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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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 | 全年以7日為限,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 依事假規定辦理 |
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不以配偶是否就業為要件。
雇主如拒絕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受僱者可向工作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處、局)申訴,以維權益。另,雇主如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最近修改日期:11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