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士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資料
| 行業類別 | 支援服務業 人力仲介及供應業 人力仲介業 人力仲介業 |
| 負責人 | 謝英彥 |
| 聯絡人 | 丁小姐 |
| 員工人數 | |
| 資本額 | |
| 勞保 | 有 |
| 就保 | 有 |
| 健保 | 有 |
| 公司地址 | 臺北市內湖區港墘路221巷35號3樓 [ 地圖 ] |
| 公司網址 | |
| 公司信箱 |
企業簡介
| 成立時間 | 2012/07/02 |
| 公司簡介 |
福利制度
| 福利制度 |
經營項目
| 營業項目 | 人力派遣 |
職缺列表
日期
職務名稱
性質
地區
日期:03.13
工作經驗 不拘,學歷 不拘
(一)協助新住民初入境關懷訪談及家庭教育。
(二)協助服務站進行訪視,遇有遭受家暴、兒少保護、特殊個案及時轉介,並對身分、居留困境研議、協助等,予以適切性輔導。
(三) 提供新住民結合政府與民間團體之資源,各項權益及轉介服務。
(四) 配合服務站行動服務列車,結合社區移民輔導網絡單位,共同辦理關懷新住民宣導活動。
(五) 家戶關懷訪視:透過一般電訪、個案訪視及其他交流活動。
1.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尤佳。
2.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 條規定者,惟於105 年12 月31 日以前在職之專業人員,或經考選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有案者不在此限。
全職
新北市-中和區
(二)協助服務站進行訪視,遇有遭受家暴、兒少保護、特殊個案及時轉介,並對身分、居留困境研議、協助等,予以適切性輔導。
(三) 提供新住民結合政府與民間團體之資源,各項權益及轉介服務。
(四) 配合服務站行動服務列車,結合社區移民輔導網絡單位,共同辦理關懷新住民宣導活動。
(五) 家戶關懷訪視:透過一般電訪、個案訪視及其他交流活動。
1.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尤佳。
2.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 條規定者,惟於105 年12 月31 日以前在職之專業人員,或經考選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有案者不在此限。
日期:03.13
工作經驗 不拘,學歷 不拘
(一)協助新住民初入境關懷訪談及家庭教育。
(二)協助服務站進行訪視,遇有遭受家暴、兒少保護、特殊個案及時轉介,並對身分、居留困境研議、協助等,予以適切性輔導。
(三) 提供新住民結合政府與民間團體之資源,各項權益及轉介服務。
(四) 配合服務站行動服務列車,結合社區移民輔導網絡單位,共同辦理關懷新住民宣導活動。
(五) 家戶關懷訪視:透過一般電訪、個案訪視及其他交流活動。
1.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尤佳。
2.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 條規定者,惟於105 年12 月31 日以前在職之專業人員,或經考選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有案者不在此限。
全職
桃園市-桃園區
(二)協助服務站進行訪視,遇有遭受家暴、兒少保護、特殊個案及時轉介,並對身分、居留困境研議、協助等,予以適切性輔導。
(三) 提供新住民結合政府與民間團體之資源,各項權益及轉介服務。
(四) 配合服務站行動服務列車,結合社區移民輔導網絡單位,共同辦理關懷新住民宣導活動。
(五) 家戶關懷訪視:透過一般電訪、個案訪視及其他交流活動。
1.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尤佳。
2.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 條規定者,惟於105 年12 月31 日以前在職之專業人員,或經考選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有案者不在此限。
日期:03.13
工作經驗 不拘,學歷 不拘
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台北市廣州街/新竹市中華路三段各缺一名,無須輪調
(一)協助新住民初入境關懷訪談及家庭教育。
(二)協助服務站進行訪視,遇有遭受家暴、兒少保護、特殊個案及時轉介,並對身分、居留困境研議、協助等,予以適切性輔導。
(三) 提供新住民結合政府與民間團體之資源,各項權益及轉介服務。
(四) 配合服務站行動服務列車,結合社區移民輔導網絡單位,共同辦理關懷新住民宣導活動。
(五) 家戶關懷訪視:透過一般電訪、個案訪視及其他交流活動。
1.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尤佳。
2.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 條規定者,惟於105 年12 月31 日以前在職之專業人員,或經考選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有案者不在此限。
全職
臺北市-萬華區
(一)協助新住民初入境關懷訪談及家庭教育。
(二)協助服務站進行訪視,遇有遭受家暴、兒少保護、特殊個案及時轉介,並對身分、居留困境研議、協助等,予以適切性輔導。
(三) 提供新住民結合政府與民間團體之資源,各項權益及轉介服務。
(四) 配合服務站行動服務列車,結合社區移民輔導網絡單位,共同辦理關懷新住民宣導活動。
(五) 家戶關懷訪視:透過一般電訪、個案訪視及其他交流活動。
1.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尤佳。
2.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 條規定者,惟於105 年12 月31 日以前在職之專業人員,或經考選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有案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