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資料變更或許可期滿換證事宜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機構名稱、地址、資本額、負責人、經理人、董(理)事或代表人等許可證登記事項前,應備下列文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許可:
前項經許可變更者,應自核發變更許可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並應備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
未能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檢具文件申請者,應附其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申請展延期限最長不得逾2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有效期限為2年,有效期限屆滿前30日內,應備下列文件重新申請設立許可及換發許可證: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者,應依第27條之規定辦理終止營業,並繳銷許可證。未辦理或經不予許可者,由主管機關註銷其許可證。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就業安全科
電話:(02)29603456分機6373
傳真:(02)89522178
最近修改日期:113/05/09